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 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 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 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條) 但很容易搞混的是要符合「訴願先行程序」。 「訴願先行程序」是指,在特定類型的案件中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 此時要先經過一個關卡,之後才能依法提出訴願, 否則貿然訴願會遭到行政機關駁回訴願。 這些程序是規定在特別法規之內,諸如:稅法上面的「複查程序」、 健保上的「審議程序」、專利法上的「再審查程序」, 以及商標法上的「異議」或「評定程序」。而交通裁決事件之救濟, 毋庸經此訴願前置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以上是摩友整理的筆記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