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年 Organ 在其著作《組織公民行為》「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將 組織公民行為再完整定義為出於個人自願、自由決定之行為,此行為並沒有得到組織正 式報酬或獎勵制度肯定,但這些行為卻可彌補組之設計之不足,有助於提升組織效能。 依據 Organ 等學者之定義,組織公民行為主要含三項特性: (1)非工作要求,不在工作說明書內,而由成員個人自願、自由、自動自發所表現之角色外行為; (2)與組織內部正式獎酬、獎懲制度無直接關係,不在正式賞罰標準規範內; (3)此行為對組織效能產生正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