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旨在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應試公平,透過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排除因障礙所造成之不利,而非降低考試標準或改變評量本質。 (一)考試服務申請流程 ### 1. 提出申請 - 由學生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 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鑑定證明、醫療診斷證明、IEP或校內輔導紀錄、具體需求說明 ### 2. 學校或試務單位審查 - 成立審查小組(含特教、行政、試務人員)。 - 依「障礙類別、程度與功能影響」審酌合理性。 - 必要時召開會議與家長討論。 ### 3. 核定與公告 - 書面通知審查結果。 - 明確載明:核准項目、執行方式、試場安排 ### 4. 試後檢討與追蹤 - 檢視服務成效、作為下次考試調整依據 - (二)考試服務項目 依辦法規定,考試服務可分為以下幾類: ### 1. 試場環境調整 - 安排無障礙試場、提供獨立試場或少人試場、降低噪音干擾、安排適當座位(靠門、靠前) ### 2. 作答時間調整 - 延長作答時間(如延長1.5倍)、分段考試、中場休息時間 ### 3. 試題與作答方式調整 - 放大字體、提供點字試卷、電腦作答、口述代寫、錄音作答 ### 4. 輔具與協助人員 - 助讀員、手語翻譯、輔具設備(擴視機、打字機) ### 5. 其他合理調整 - 提供情緒支持措施、彈性進出試場(醫療需求)、特殊作息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