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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危險物

科目:技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題數:0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危險物
Lei Chen

Lei Chen

建立於 2024年02月21日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危險物 第 11 條 本規則所稱爆炸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 一、 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二、 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三、 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過氧化有機物。 第 12 條 本規則所稱著火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 一、 金屬鋰、金屬鈉、金屬鉀。 二、 黃磷、赤磷、硫化磷等。 三、 賽璐珞類。 四、 碳化鈣、磷化鈣。 五、 鎂粉、鋁粉。 六、 鎂粉及鋁粉以外之金屬粉。 七、 二亞硫磺酸鈉。 八、 其他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 第 13 條 本規則所稱易燃液體,指下列危險物: 一、 乙醚、汽油、乙醛、環氧丙烷、二硫化碳及其他閃火點未滿攝氏零下三十度之物質。 二、 正己烷、環氧乙烷、丙酮、苯、丁酮及其他閃火點在攝氏零下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零度之物質。 三、 乙醇、甲醇、二甲苯、乙酸戊酯及其他閃火點在攝氏零度以上,未滿攝氏三十度之物質。 四、 煤油、輕油、松節油、異戊醇、醋酸及其他閃火點在攝氏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六十五度之物質。 第 14 條 本規則所稱氧化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 一、 氯酸鉀、氯酸鈉、氯酸銨及其他之氯酸鹽類。 二、 過氯酸鉀、過氯酸鈉、過氯酸銨及其他之過氯酸鹽類。 三、 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及其他無機過氧化物。 四、 硝酸鉀、硝酸鈉、硝酸銨及其他硝酸鹽類。 五、 亞氯酸鈉及其他固體亞氯酸鹽類。 六、 次氯酸鈣及其他固體次氯酸鹽類。 第 15 條 本規則所稱可燃性氣體,指下列危險物 一、氫。 二、乙炔、乙烯。 三、甲烷、乙烷、丙烷、丁烷。 四、其他於一大氣壓下、攝氏十五度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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