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託私人救濟(行程16+2之3+訴願10+行訴25+國賠4) 16: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2: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25: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4: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