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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本條所指「法律」之意涵及範圍為何?憲法法庭判決是否屬之?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0
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本條所指「法律」之意涵及範圍為何?憲法法庭判決是否屬之?
新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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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24日

行政程序法第4條所稱的「法律」,通常涵蓋憲法、法律(狹義的法律,即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規)、命令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這條規定確保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範,避免行政機關恣意行使權力。 至於憲法法庭的判決是否屬於「法律」的一部分,則涉及憲法解釋的效力問題。憲法法庭的判決雖然不屬於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但其解釋憲法的效力與法律相當,並對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具有拘束力。因此,在實務上,憲法法庭的判決通常被視為行政機關應遵循的法律規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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