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4條所稱的「法律」,通常涵蓋憲法、法律(狹義的法律,即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規)、命令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這條規定確保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範,避免行政機關恣意行使權力。 至於憲法法庭的判決是否屬於「法律」的一部分,則涉及憲法解釋的效力問題。憲法法庭的判決雖然不屬於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但其解釋憲法的效力與法律相當,並對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具有拘束力。因此,在實務上,憲法法庭的判決通常被視為行政機關應遵循的法律規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