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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92條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0
主題筆記
林筱湞

林筱湞

建立於 2024年12月01日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ex:將某一建築列入古蹟保護、開放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指定私有之道路為公眾通行之道路等行為。 一般處份考古題例子 (1) 颱風來臨前夕縣政府下命撤離某一村的村民 (2) 行政院衛生署下命禁售具有三聚氰胺成分之奶粉(?) (3) 警察局在某一路段畫紅線禁止停車 事實行為 清潔隊員清運垃圾屬於一種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指導 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法規命令 需要有法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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