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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2 條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4
行政程序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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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 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四、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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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 下列關於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依組織法規或其他法規之規定定土地管轄權者,關於不動產之...
  2. 4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之土地管轄權,其組織法或其他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時,依該特別規定。如不能依前該規定決定時,下列...
  3. 12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得依據行政機關首長職務命令變更之 (B)關於不...
  4. 10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規定,得作為判定管轄權之審酌依據? (A)不動產之所在地 (B)自然人之住所或居所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