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行政程序法 第 124 條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6
行政程序法 第 124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站僕】摩檸Morning.

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65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當該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 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
  2. 14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行政程序法規定情形者,得由原處分機關於廢止原因發生後多久時間內,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3. 50 有關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規 定,其廢止應自...
  4. 24.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幾年內為之?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5. 15. 依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6. 35甲為社會工作師,合法執業半年後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依社會工作師法規定,應廢止 其執業執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