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行政程序法
> 主題筆記
行政程序法 第 129 條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2
【站僕】摩檸Morning.
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行政機關認前條之申請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認申請為無理由或雖有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如認為原處分為正當者,應駁回之。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80. 甲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再開行政程序,原處分機關置之不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提起撤銷訴...
46 主管機關 A 對甲公司為停止營業 1 年之處分(下稱原處分),6 個月後甲公司以事實或法律有變更為由,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