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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30 條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0
行政程序法 第 1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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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之。 前項情形,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行政機關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註銷之標示後,再予發還。但依物之性質不能作成註銷標示,或註銷標示不能明顯而持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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