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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36 條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23
行政程序法 第 1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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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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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2.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和解契約? (A)行政機關委託民間業者經營公立美術館而簽訂之契約 (B)需用土地機關於申請徵收...
  2.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
  3. 我國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訂定契約的種類為: (A)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 (B)和解契約與勞動契約(C)雙務契約與承攬契約 (D)...
  4. 行政程序法上有明文規定之行政契約種類為何?(A)隸屬契約(B)和解契約(C)補助金交付契約(D)建設契約
  5. 我國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訂定契約的種類為: (A) 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 (B) 和解契約與勞動契約 (C) 雙務契約與承攬契約...
  6. 25.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得以下列何種行為代替行政...
  7. 行政程序法上有明文規定之行政契約種類為何? (A)隸屬契約(B)和解契約(C)補助金交付契約(D)建設契約
  8. 依行政程序法第136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