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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46 條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3
行政程序法 第 1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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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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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行政程序法第146條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於何種情況下,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A)...
  2. 46 下列有關行政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為避免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作為當事人一方之行政機關得終止契約 (B)行政程序法...
  3. 48.依照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原則上是否「應」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