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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47 條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5
行政程序法 第 1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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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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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7.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契約之雙方當事人為行政機關時,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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