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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74-1 條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1
行政程序法 第 17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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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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