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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27 條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3
行政程序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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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有礙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選定;逾期未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之。 經選定或指定為當事人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退。 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僅得由該當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其他當事人脫離行政程序。但申請之撤回、權利之拋棄或義務之負擔,非經全體有共同利益之人同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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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其中幾人為全體為行政 程序行為? (A)二至七(B)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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