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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55 條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5
行政程序法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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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聽證之事由與依據。 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四、聽證之主要程序。 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 六、當事人依第六十一條所得享有之權利。 七、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 九、聽證之機關。 依法規之規定,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前項所列各款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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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4.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之事項? (A)聽證之事由及依據 (B)聽證之主要程序 (C)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