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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56 條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1
行政程序法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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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行政機關為前項之變更者,應依前條規定通知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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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B)如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