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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72 條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1
行政程序法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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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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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 所謂「送達」,係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將文書送到應受送達人手上,常見的送達方式為:甲、本人送達;乙、留置送達;丙、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