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行政程序法 第 73 條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1
行政程序法 第 73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站僕】摩檸Morning.

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18 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 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