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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78 條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3
行政程序法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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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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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下列何者非公示送達之原因? (A)行政機關為提高行政效率精簡行政費用 (B)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 (C)於有治...
  2. 4.根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種事由,不得作為行政文書申請公示送達之理由?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B)於有治外法權人之...
  3. 23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在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不得為公示送達?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B)應受送達人拒絕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