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9 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 •停止條件: 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源自於德文aufschiebende,有延遲的意思。 (例:老闆與乙約定:如果今年乙順利考取律師執照,就正式錄用乙為受雇律師。) •解除條件: 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例:試用期約定:若工作表現經考核未達標準,僱用契約失效) *也可特別約定效果發生或撤銷的時間 (例: 房屋買賣以貸款核准為停止條件,並追溯到一個月前簽約當天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