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分別取得不同機場排班登記證者,應於取得第二張機場排班登記證後(1)7日內 ,主動繳回一張機場排班登記證予原發證單位。 15日: 執業登記證登記事項(執業事實、姓名、地址變更)等異動,應於(2)15日內,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申報者,逾期者依法處罰,逾6個月以上者,廢止執業登記。 領有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異動,應於(1)15日內向警察機關申報。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或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者,經監理機關核准由配偶、同戶直系親屬或僱用他人替代駕駛營業者,應於開始執業幾日前檢具監理機關核准文件,向其主事務所所在地警察局辦理申報?(2)15日 30日: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2)30日 前通知要保人續保。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不滿30日不得發給 (2)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