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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警察事權分配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8
中央與地方警察事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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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掌握警察法第三條與警察法施行細則對於中央與地方警察事權的基本劃分框架 區分「中央立法並執行(可交由地方執行)」與「地方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差異 牢記縣(市)立法事項之正面列表(施行細則第四條五款)與排除事項 分辨「警察常年訓練」與「警察常年訓練辦法」之不同歸屬 確認中央立法事項與地方自治事項之邊界,熟記縣(市)僅有「警衛」而非「警政」立法權 核心觀念 一、憲法依據:中央與地方警察事權之根本規範 警察事權分配之憲法基礎如下: 憲法第107條第17款:「警察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 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7款:警察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 憲法第109條:省非得警察制度立法權,但省警政之實施由省執行之。 憲法第110條:縣警衛之實施,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地方制度法第62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定之。 重要結論:鄉(鎮、市)無警察權,警察事務由縣統籌;縣只有「警衛」立法與執行權,無「警政」立法權。 二、警察法第三條:中央與地方警察事權之基本劃分 我國警察事權分配採「中央立法、地方執行」為原則,例外由地方立法並執行。 事項類型 立法與執行歸屬 代表性事項 中央立法事項(可交地方執行) 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警察常年訓練辦法、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標準、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直轄市、縣(市)立法並執行 直轄市、縣(市)立法並執行 直轄市、縣(市)警政、警衛之實施、警察業務之實施、義勇警察及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 特別說明:警察教育由中央辦理(施行細則),但依警察法第3條,全國性警察法制(包括教育)仍可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答題時以「中央辦理」為原則。 三、警察法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立法事項之正面列舉 依施行細則第3條(直轄市)、第4條(縣市),地方立法事項包括: 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之實施事項 義勇警察及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事項 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警衛實施事項 重要排除:警察教育制度屬中央權限,直辖市、縣(市)不得立法規範。 四、「警察勤務機構裁併」之辨析(易混淆關鍵) 用語 性質 歸屬 法條依據 警察機關設置、裁併 屬官制事項,制度面設計 中央立法(可交地方執行) 施行細則第2條 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之實施 實際執行作為 地方立法並執行 施行細則第3條、第4條 記憶關鍵:「勤務機構裁併之實施」多了「之實施」三字,就是地方事項。 五、「警察常年訓練」之辨析 用語 性質 歸屬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規範訂定之依據 中央立法事項 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 實際執行作為 直辖市、縣(市)立法並執行 六、內政部與警察機關之組織層級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直辖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 內政部警政署: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非「掌理」)。 直辖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由直辖市政府定之(依地方制度法第62條,不需內政部核定)。 縣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定之,報內政部核定。 七、縣(市)與鄉(鎮、市)之警察權限 層級 警察立法權 警察執行權 直辖市 警政、警衛之實施(立法並執行) 有 縣(市) 僅警衛之實施(立法並執行),無警政立法權 有(警衛範圍內) 鄉(鎮、市) 無 無 八、航空警察局之職掌範圍 航空警察局掌理民用航空場站之治安維護及民航保安業務。入出國證照核發審驗業務現屬內政部移民署掌理,非航空警察局職責,應注意題目所涉業務範圍之區別。 九、常見事項歸屬總整理 事項 歸屬 警察官制、官規 中央立法(可交地方執行) 警察教育制度 中央辦理 警察勤務制度 中央立法(可交地方執行) 警察機關設置、裁併 中央立法(可交地方執行) 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之實施 地方立法並執行 直辖市、縣(市)警察業務實施 地方立法並執行 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 地方立法並執行 直辖市、縣(市)警政、警衛實施 地方立法並執行(直辖市:警政+警衛;縣市:僅警衛) 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 地方立法並執行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中央立法 各級警察機關設備標準 中央立法 警察大學武器彈藥統籌調配 中央立法(內政部定辦法) 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 中央訂定 常考陷阱 陷阱一:「警察勤務機構裁併」之歸屬方向 常見錯誤為認為「警察勤務機構裁併」全部屬中央事項。正確觀念:應區分層次: 「警察機關設置、裁併」→ 中央立法(屬官制事項) 「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之實施」→ 地方立法並執行 判斷關鍵:有無「之實施」三字。有「之實施」=地方事項;無「之實施」=中央事項(官制面)。 陷阱二:「警察常年訓練」之用語陷阱 題目常將「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與「警察常年訓練辦法」混淆命題。 若選項寫「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地方立法並執行 若選項寫「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中央立法事項 判斷關鍵:看有無「辦法」或「制度」等規範訂定用語,有則歸中央。 陷阱三:「全國性警察業務法令」之執行方式 常見錯誤為認為「全國性」就等於「中央執行」。依警察法規定,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辖市、縣(市)執行之,可見中央立法後,執行層面仍可委由地方。「立法」與「執行」應分開判斷。 陷阱四:「縣」與「直辖市」警察權限之混淆 常見錯誤為認為「縣具有警政立法權與執行權」。正確觀念: 直辖市:警政、警衛之實施(立法並執行) 縣(市):僅警衛之實施(立法並執行),無警政立法權 判斷關鍵:題目若寫「縣警政」立法或執行,即為錯誤選項。 陷阱五:「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之歸屬 常見錯誤為認為預算屬地方自治範圍,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規劃。依題目所涉法規,地方警察機關之預算標準係由中央統一規劃訂定,非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規劃。此涉及警察一條鞭之垂直監督關係。 陷阱六:直辖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之核定機關 常見錯誤以為由內政部核定或發布。依地方制度法第62條,直辖市政府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直辖市政府定之,不需經內政部核定。 陷阱七:航空警察局與入出國證照業務 常見錯誤為認為航空警察局掌理入出國證照核發審驗業務。正確觀念:入出國證照核發審驗業務現屬內政部移民署掌理,航空警察局職掌為民用航空場站治安維護及民航保安。 陷阱八:縣(市)立法事項之排除清單 解題時遇「下列何者非屬縣(市)立法事項」,務必檢視是否為「警察教育制度」。警察教育由中央辦理,縣(市)無此立法權。 記憶口訣 中央立法地方跑,官制勤務教育好; 地方執行自己來,警衛業務義警保; 常年訓練看「辦法」,有辦法則中央,實施地方管; 教育制度中央管,地方預算中央定; 勤務機構要裁併,機關裁併歸中央,實施裁併地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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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有關警察事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警察官制事項,由中央執行,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 (B)警察勤務機構裁併之...
  2. 46 依據警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3. 24 有關中央與地方警察權限之劃分,下列何者非屬由直轄市立法事項? (A)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B)關於警察機關設置、裁...
  4. 34 依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範,下列選項中對我國「警察權限劃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
  5. 33 依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警察教育,均由中央辦理 (B)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各地方...
  6. 2 關於中央與地方警察事權分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權,依憲法第 107 條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B)縣具有警政立法權與執行...
  7. 3 依據警察法施行細則規定,以下何者並非為縣(市)立法之事項? (A)關於縣(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B)關於警察...
  8. 25 下列有關警察管轄事權分配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內政部警政署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 (B)航空警察局掌理入出國境之證照核發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