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理解法律保留原則的內涵及其與警察職權行使的關聯 區分層級化法律保留的不同層級(憲法保留、絕對保留、相對保留、非屬法律保留) 掌握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的差異 熟悉法律明確性原則的三項要件 了解警察法中「依法」一詞的多層意涵 核心觀念 一、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法律優位原則指行政機關之行為在任何情形下皆不得與法律抵觸,其核心內涵為: 法律位階優於行政,行政法規、命令不得牴觸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 此為消極面向,僅要求「不違反法律」,不問是否有法律依據 重要澄清:法律優位原則只處理「有法律規定時,行政行為是否牴觸法律」的問題。「法律未規定時,行政機關可否行動」屬於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範圍,兩者不可混淆。 二、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 法律保留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須有法律明確規範其要件、程序及救濟,方得為之的憲法原則。此原則的根本精神在於: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事項,必須由人民選出的國會以法律決定,行政機關不得自行限制。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建立起之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如下: 層級內涵實例 憲法保留 憲法明文規定之基本權利限制程序,須由憲法或法律定之,行政機關無形成餘地 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正當程序 絕對法律保留 事項專屬法律規範,行政機關完全無形成空間 剝奪生命之刑罰(死刑、無期徒刑)、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 相對法律保留 法律得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補充規範,但須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授權目的、內容、範圍具體明確) 性交易之管制(釋字666號) 非屬法律保留 行政機關得自行以職權執行或訂定規則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部分給付行政 重要說明:關於「法律未規定時行政機關可否行動」的問題: 干預行政(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給付行政:如社會福利給付,得不以法律明文規定為必要,行政機關得依職權運作 內部事項:如組織、人事、內部管理等,亦得依職權處理 三、警察法規中「依法」之意涵 警察法第2條與第9條揭示警察任務與職權須「依法」行使,其意義包含三層: 法律根據(組織法與作用法):警察任務與警察職權的獲得,均須有法律之根據 程序守法:警察行使職權,應依法定的程序為之 原則遵循:依法行政,應遵守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之原則 重要澄清:「無法令即無行政」的說法過於絕對。依法行政並非要警察「沒有法令就不能行政」,而是要警察「沒有法令就不能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警察在執行法律、維持公共秩序時,對於非屬法律保留事項,得依職權為必要措施。 四、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法律所使用之抽象概念須意義非難以理解,此原則包含三項要件: 要件說明 可理解性 法律規範之意義非難以理解,一般國民可認識其規範內容 可預見性 一般受規範者可得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 可審查性 法律規範之抽象概念,其意義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在個案中可由法院確認其涵攝範圍) 重要實務見解:釋字第491號解釋針對公務人員專案考績免職處分之構成要件指出,若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其意義須同時滿足上述三要件,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常考陷阱 陷阱一:混淆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 錯誤選項特徵:題目描述「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須有法律明確規範」時,常見誘答選項為「比例原則」或「裁量原則」。 判斷關鍵:比例原則著眼於「手段與目的之合理性」,討論是否為必要措施;法律保留原則則著眼於「限制行為之依據來源」,討論是否須有法律授權。題目中出現「要件、程序及救濟」等關鍵字,即指向法律保留。 陷阱二:「無法令即無行政」的過度解讀 錯誤選項特徵:將依法行政理解為「完全否定行政機關之自主性」,認為警察做任何事都必須有法律明文。 判斷關鍵:依法行政是「干預人民自由權利時須有法律依據;給付行政或內部事項得依職權為之」。警察法第9條列舉職權之「依法」,係指依法律授權或法律原則,干預行政仍須有法律依據,但非干預事項不在此限。 陷阱三:混淆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 錯誤選項特徵:將法律優位的概念(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牴觸)與法律保留的概念(限制人民權利須有法律依據)混淆。 判斷關鍵:法律優位是消極面向(不得牴觸法律);法律保留是積極面向(須有法律授權才能限制人民權利)。題目提到「須有法律之明確規範」即為法律保留之要求。 陷阱四:法律保留層級判斷錯誤 錯誤選項特徵:將相對法律保留的事項誤認為絕對法律保留;或忽略選項中的「憲法保留」層級。 判斷關鍵: 涉及「剝奪生命、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者為絕對法律保留 涉及「社會管制」但允許授權命令補充者為相對法律保留 僅涉及執行細節者為非屬法律保留 涉及憲法明文規定之正當程序者為憲法保留 陷阱五: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混淆 錯誤選項特徵:題目描述法律概念之抽象性時,誘答選項常為「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或「法官保留原則」。 判斷關鍵: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焦點在於「法律本身」是否夠明確,其要件為:意義非難以理解、得預見、可經司法審查確認。只要題目出現上述三要件用語,即為法律明確性原則。注意:「可審查性」是指在個案中法院可確認抽象概念的涵攝範圍,而非指違憲審查。 陷阱六:相對法律保留之授權明確性要件混淆 錯誤選項特徵:將相對法律保留下授權命令的要件稱為「合理性明確」。 判斷關鍵:相對法律保留之授權命令須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授權目的、內容、範圍須具體明確。釋字666理由書所稱「合理明確之管制」是指管制手段本身須合理明確,兩者層次不同,應予區分。 記憶口訣 法律明確性三要素口訣: 「理」解「見」審 理:意義非難以理解 見:一般受規範者可得預見 審:可經司法審查確認 層級化法律保留口訣: 「憲法絕對、相對管制、細節執行」 憲法絕對:憲法保留(如第8條人身自由)、絕對法律保留(剝奪生命、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 相對管制:相對法律保留(管制措施但許授權命令) 細節執行:非屬法律保留(執行細節技術性事項) 依法行政二分法口訣: 「優位消極不牴觸、保留積極需授權」 優位消極不牴觸:法律優位是消極面向,行政不得與法律牴觸 保留積極需授權:法律保留是積極面向,干預人民權利須有法律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