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之本質差異及判斷標準 熟悉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行政規則之定義與類型 理解一般處分之要件及其與行政規則之區別 區分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之適用範圍及法律依據 核心觀念 一、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之基本區別 兩者最大差異在於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比較項目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法律性質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抽象法規範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原則上不直接對外效力 訂定依據需法律明確授權(法律保留原則)本於組織權、指揮監督權或法定職權 適用對象多數不特定人民下級機關、屬官或機關內部 名稱形式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要點、注意事項、須知、基準、原則等(名稱僅供參考,應以實質內容判斷) 發布方式應經預告程序(行政程序法第154條)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政府公報(行政程序法第160條) 救濟途徑原則上針對適用該命令作成之具體處分救濟,附帶審查命令之合法性;必要時得依憲法訴訟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不可單獨就行政規則提起救濟,須就適用該規則作成之具體處分尋求救濟 二、行政規則之意義與類型(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长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同條第2項將行政規則分為兩款: 款次類型內容說明常見範例 第1款內部組織與作業規定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組織章程、辦事細則、作業程序 第2款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協助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之規定解釋令函、裁罰基準、槍械使用規範 三、行政規則之法律效果 行政規則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但得透過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產生間接對外效力。行政機關原則上應依行政規則執行,否則構成違法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惟法官審理案件時不受行政規則拘束(釋字第137號、第216號),人民救濟時須就適用該規則作成之具體處分尋求救濟,而非單獨對行政規則聲明不服。 四、「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之法律性質分析 本規範之特性: 規範對象為「警察人員」,即行政機關之屬官 內容涉及警察執行職務時使用槍械之判斷標準、程序、限制 目的在統一警察機關內部之執法裁量基準 屬上級警察機關對下級警察機關、警官對員警之內部拘束規範 由上可知,此規範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裁量基準」之要件,屬典型之行政規則,而非法規命令、一般處分或委辦規則。 五、一般處分之要件(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 一般處分係具體事件之單方行政行為,其要件包括: 具體事件之行政處分 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 或涉及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之公告 判斷關鍵:一般處分針對可得確定之多數人或特定區域,而非針對特定個案當事人。例如:封路公告、禁止集會區域公告、核發土地使用許可之一般性規定。 六、地方自治規範之比較: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 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地方自治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兩種。委辦規則雖由地方機關訂定,但辦理上級委辦事項,性質上不屬於地方自治法規。 比較項目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 法律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1項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1項地方制度法第29條 訂定主體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適用事項地方自治事項地方自治事項上級委辦事項 訂定依據依其法定職權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 核定程序經議會通過後公布訂定後應函報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訂定後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名稱形式自治條例規則、辦法、細則、標準、準則、注意事項、要點規則、辦法、細則、標準、準則 重要區分:委辦規則與自治規則之核心差異在於事項性質——委辦事項由中央機關交辦,自治事項屬地方固有事務;兩者之核定程序不同(委辦規則需經委辦機關核定,自治規則僅需備查)。 常考陷阱 陷阱一:名稱決定法律性質? 判斷關鍵不在名稱,而在規範對象與法律效果。「槍械規範」名為規範,實為行政機關內部裁量基準;反之,名為「注意事項」之規範若實質直接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仍可能屬法規命令。應以實質內容及適用對象判斷。 陷阱二:行政規則不影響人民權益? 行政規則透過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具有間接對外效力,但救濟時人民須針對「適用行政規則作成之最終處分」救濟,而非單獨就行政規則聲明不服。 陷阱三:混淆一般處分與行政規則 一般處分之要件為「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或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警察對違規者之處分」屬個別處分而非一般處分。一般處分典型例子為封路、禁止集會區域公告等。 陷阱四:委辦規則主體判斷錯誤 委辦規則主體為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非「地方自治團體」。警察機關屬中央機關或地方警察機關,依其層級可能為行政規則而非委辦規則。 陷阱五:委辦規則與自治規則混淆 兩者差異在於事項性質:自治事項用自治規則,委辦事項用委辦規則。判斷時先確認是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再決定適用何種規範。委辦規則不屬於地方自治法規。 陷阱六: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款次誤用 「拘束下級機關或屬官之裁決準則」並非第159條第2項第1款之文字。該款為「內部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第2款為「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屬裁量基準,應歸入第2款。 記憶口訣 「內部裁量屬行政,對外抽象是命令;可得確定為處分,地方辦事看委辦。」 解說: 「內部裁量屬行政」:拘束內部下級機關或屬官之裁量基準,屬行政規則(第159條第2項第2款) 「對外抽象是命令」:對多數不特定人抽象規定且對外效力者,為法規命令 「可得確定為處分」: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 「地方辦事看委辦」:地方機關辦理委辦事項依職權或授權訂定,為委辦規則(第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