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執行之時間限制:掌握行政執行法第5條明定之禁止執行時日及例外情形,注意「日間」與「夜間」之判斷,以及例外規定之適用主體為「執行機關認為」。 執行時之程序要求與文書:執行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命義務人提出證件之要件,以及執行筆錄製作原則與即時強制之例外規定。 執行費用之負擔原則:正確理解第25條「不另徵收執行費」與「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區別,區分不同執行類型之費用規定。 協助執行之規範:依第6條規定掌握拒絕協助之事由、通知義務及費用負擔主體。 相關重要數據與機關區分:執行時效5年、怠金額度、代履行費用、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機關等命題焦點。 核心觀念 一、行政執行之時間限制(行政執行法第5條) 行政執行之時間限制為本單元核心考點,須精確掌握禁止執行時日與例外規定之界限。 類別內容說明 禁止執行時日夜間、星期日、其他休息日「夜間」指日出前及日沒後,即非日出後至日沒前之時段。日出後、日沒前屬日間,原則上得執行。 例外情形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符合任一要件即得於禁止執行時日執行。判斷主體為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非義務人主觀認知。 繼續執行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僅限「日間已開始」之情形;若日間未開始,原則上仍不得於夜間執行。 二、執行時之程序要求 出示身分證明: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向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此為執行合法要件之一,義務人有權要求查驗。違反此程序要求,可能構成執行瑕疵。 命提出證件:執行人員認為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此為執行機關基於執行需要之程序權限,義務人負有配合義務。 三、執行筆錄之製作(行政執行法第39條) 執行類型筆錄製作例外規定 一般行政執行應製作執行筆錄無 即時強制原則上製作執行筆錄有急迫情形時,得以報告書代替之 注意:即時強制之「報告書代替筆錄」僅限「急迫情形」,非所有即時強制均得以報告書代替。 四、執行費用之負擔原則(行政執行法第25條) 第25條核心規定:「有關本法所需費用之徵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另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 此條文應注意兩層次:原則不另徵收執行費,只有「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才由義務人負擔。 執行類型費用規定說明 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徵收原則不另徵收執行費徵收費用之範圍應為執行必要費用,而非全部費用。選項稱「強制徵收之全部費用應由義務人負擔」為錯誤。 代履行義務人負擔代履行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怠金義務人負擔怠金本身為處罰,逾期不繳納者,依第34條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按金錢給付義務程序)。 即時強制不徵收執行費用即時強制為例外規定,不適用費用徵收制度。 五、協助執行之規範(行政執行法第6條) 提醒:協助執行規定在第6條,非第25條。第25條規範執行費用,第6條規範協助執行,應分開記憶。 項目內容依據 協助之拒絕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6條第2項 不能協助時之通知義務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第6條第2項 協助費用之負擔由請求機關負擔之第6條第3項 重要區分:協助執行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第6條),與執行費用由「義務人」負擔(第25條)不同。 六、相關重要數據與機關區分 項目正確內容說明 行政執行時效5年(非3年)依第7條規定,義務人未至指定處所接受執行之時效為5年。 怠金額度新臺幣5千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依第30條規定。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非法院、非行政執行處(101年已改制)。行為、不行為義務及即時強制由原處分機關執行。 七、警察進入場所查證身分之限制(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情形規定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營業時間內為限,並以防止犯罪或危害為前提 警察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實施查證身分 不得任意進入不得「隨時」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查證身分 常考陷阱 陷阱一:執行時間限制之理解偏差 常見錯誤:認為「日出後、日沒前」屬於禁止執行時日。 判斷關鍵:行政執行法第5條第1項明定「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其中「夜間」指日出前及日沒後,日出後至日沒前之日間時段原則上得執行。「星期日」與「其他休息日」同屬休息日範疇,無需過度區分。 陷阱二:出示身分證明之程序要求 常見錯誤:認為執行人員於執行時不須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判斷關鍵:執行人員「應」向義務人出示證件,為法條明定之程序要求,無例外規定。 陷阱三:協助執行規定之條文與費用主體 常見錯誤:將協助執行規定誤認為第25條,或認為協助費用由義務人負擔或由雙方協議分擔。 判斷關鍵:協助執行規定在第6條(非第25條)。協助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非由義務人負擔,亦非協議分擔。 陷阱四:執行筆錄與報告書之適用範圍 常見錯誤:認為即時強制均得以報告書代替執行筆錄。 判斷關鍵:執行筆錄為行政執行之原則性要求。即時強制「有急迫情形」時,得以報告書代替。此為例外規定,「急迫情形」為關鍵要件。 陷阱五:執行費用徵收之範圍 常見錯誤:認為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徵收之「全部費用」應由義務人負擔。 判斷關鍵:依第25條,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另徵收執行費」,僅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全部費用」與「必要費用」範圍不同,選項擴大了義務人負擔範圍,應判為錯誤。 陷阱六:執行機關之職掌區分 常見錯誤: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機關誤認為法院,或混淆行政執行處與行政執行署分署。 判斷關鍵:行政執行機關區分如下: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非法院、非行政執行處)。 行為、不行為義務: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執行。 即時強制:該管行政機關執行。 「行政執行處」名稱已於101年改制為「行政執行署分署」,選項若使用舊稱,應注意其正確性。 陷阱七:警察進入場所之程序限制 常見錯誤:認為警察得「隨時」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查證身分。 判斷關鍵: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場所查證身分,以「營業時間內」且「為防止犯罪或危害」為限,非可「隨時」為之。 記憶口诀 【時間限制】夜休日不為,急迫同意例外;日間開始得繼續,日出日沒要分清。 【費用負擔】原則不另徵收費,必要費用義務背;即時強制不收費,協助費用請求機。 【執行機關】金錢給付分署執行,行為義務原機關;時效五年代履行,怠金五千至三十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