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執行期間、終止執行與執行終結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7
執行期間、終止執行與執行終結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了解行政執行的定義與適用範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熟悉行政執行期間(5年)之起算、「已開始執行」之繼續效力,以及最長10年之上限。 掌握行政執行終結之三種事由,並能區分「執行終結」與「執行停止」。 了解義務履行不可能時之終止執行程序,以及終止執行與執行終結為同一法律效果。 注意義務人死亡後對遺產執行之規定,以及聲明異議與執行停止之關係。 核心觀念 一、行政執行的意義與範圍 依行政執行法第二條,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金錢給付義務:例如稅款、罰鍰、費用等。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如拆除違建、禁止從事特定活動等。 即時強制:行政機關在危害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下,無需法院裁定直接執行的行為。 二、執行期間(時效) 行政執行原則上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限屆滿之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重要規定: 起算時點依義務種類分為兩種情形: 處分、裁定確定之日起算。 通知限期履行文書所定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第7條第2項:處分經通知限期履行者,期間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只要在5年期限屆滿前已展開查封、拍賣等執行程序,期限屆滿後仍未全部完畢,仍可持續執行。 最長10年上限:第7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亦即最長合計為10年。 例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本單元考題均以5年為準。 三、行政執行終結事由 依行政執行法第八條,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重要說明: 以上三款情形,均由執行機關「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終止執行與執行終結為同一条之同一效果,執行程序正式結束,原則上不得再恢復執行。 四、執行終結與執行停止之區辨 執行終結(第8條)是指執行程序正式結束,不得再恢復。 執行停止則是暫時中止執行,待障礙消除後仍可恢復執行,常見情形包括: 義務人依法提起聲明異議:依第9條第3項,聲明異議不停止執行之進行;但行政法院認為有理由而裁定停止執行者,不在此限。 「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不是第8條的終結事由,仍屬執行進行中之狀態,並非當然停止。 五、義務人死亡與遺產執行 義務人死亡後,若遺有遺產,行政執行分署得逕對遺產強制執行(第15條)。此情形仍屬執行中,並非執行終結。 常見錯誤:將「義務人死亡」誤以為執行必終止。實務上,死亡本身不是終結事由,除非同時符合「履行不可能」之要件(例如無遺產可供執行)。 六、相關重要規定補充 (一)查封競合(第16條) 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現義務人之財產已遭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債權之受償應依查封之先後順序定之。 (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第27條) 依法令作成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之義務,經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第四章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三)行政執行官與管收程序(第17條、第19條) 行政執行官為第17條明文用語。行政執行處認有管收必要時,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 注意:起算點為「拘提時」,非「管收時」。 七、執行終結與執行停止比較表 情形是否為執行終結說明 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是(第8條第1款)執行完畢,程序結束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是(第8條第2款)原處分失效,無執行依據 義務之履行經證明不可能是(第8條第3款)執行終結 義務人死亡,遺有遺產否仍可對遺產執行 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否非第8條終結事由,非當然停止 義務人聲明異議否原則上不停止執行(第9條第3項) 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否執行暫時停止,可恢復 常考陷阱 執行期間的數字與上限:多數題目選項會出現「10年」或「3年」等錯誤數字,正確答案是「5年」。但千萬別忘記「最長10年」上限——已開始執行者雖得繼續執行,但不得超過5年屆滿後再加5年。千萬別寫「不受限制」「至完畢」等錯誤說法。 執行終結與執行停止混淆:第8條明定三種終結事由。「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不是終結事由,看到「難於實現」千萬別當作終結情形,它只是執行進行中的一種狀態。 義務人死亡的情形:常誤以為執行必終止,實際上仍可對遺產執行,直至債權實現或遺產不足為止。 查封競合:先查封者優先,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行政執行官是法條用語:第17條明文使用「行政執行官」,不是陷阱。 管收程序之時限起算點:#670518選項C之錯誤在於起算點,應為「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而非「自管收時起」。 聲明異議與停止執行:義務人提起救濟聲請,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但行政法院認為有理由而裁定停止執行者,不在此限。 記憶口 執行期間:「五年期間,未執不追;已起執,續行十載」——提醒5年期限、「已開始執行」之例外,以及最長10年之上限。 執行終結三要件:「履行完畢、撤變確定、不能履」——概括第8條三款情形。 執行終結 vs 執行停止:「終結是結局,停止是暫停」——區分兩者。 義務人死亡:「死亡不等於終止,遺產仍可執行」。 聲明異議原則:「異議不妨執行,法院裁定停則停」——區分原則與例外。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11 行政執行,原則上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幾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 (A)1年 (B)3...
  2. 5 行政執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 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幾年...
  3. 5 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法所稱行政執行,係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
  4. 26 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B...
  5. 20 當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下列何者規定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 請終止執行? (A)行政罰法 (B)行政...
  6. 43 依據行政執行法,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執行機關應如何處置? (A)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B)移...
  7. 13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終結之情形?(A)義務已執行完畢者 (B)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C)行政處分經變更確定者 (D)義務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