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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種類與法定執行方法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4
行政執行之種類與法定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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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行政執行法明定之三種行政執行類型及其法定執行方法 區分行政執行與其他法律概念(保安處分、使用警械、拘留、羈押等) 掌握各類執行方法之正確法條依據、要件與限制 分辨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適用情境與法定方法 核心觀念 一、行政執行之三種類型 依行政執行法第2條規定,行政執行分為以下三種(封閉式列舉,不得類推增加): 種類適用對象主要法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欠繳稅捐、罰鍰等金錢給付義務第11條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命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第27條至第35條 即時強制為預防危害或確保執行所為之必要處分第36條至第44條 重要:保安處分屬刑法範疇,由法院裁定,非行政執行。保安處分旨在補救刑罰之不足,具有預防性與改善性,與行政執行截然不同(例如感化教育、監護、禁戒等)。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第11條起) 此類執行針對金錢給付義務,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法定手段包括: 拘提:須由法院裁定後執行(第17條)。 管收:與拘提同為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手段,規定於第17條,具備羈押性質,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方法,非直接強制。 查封、拍賣或變賣:準用強制執行法規定,針對義務人之財產執行。 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第27條至第35條) 此類執行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 (一)間接強制(第27條) 代履行:義務人不作為或容忍他人作為時,由行政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怠金:按日處罰怠金,促其履行。 (二)直接強制(第28條) 間接強制無法達成目的或顯然難以達成時,得採直接強制方法。第28條第2項明定列舉方法如下: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或不動產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收繳、註銷證照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四、即時強制(第36條至第44條) 即時強制為避免危害之發生或擴大,於急迫情況下所為之必要處置。 (一)即時強制之法定方法(第36條第2項) 對於人之管束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第40條)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二)管束之要件(第37條) 管束只能對人,不能對物。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非管束不能救護或預防危害: 瘋狂或酗酒泥醉 意圖自殺 暴行或鬥毆 其他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限制:管束不得逾24小時。 (三)扣留之要件(第38條) 扣留之對象為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須為預防危害之必要。期間不得逾30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 五、行政執行與其他概念之比較 概念所屬領域法源依據是否為行政執行 保安處分刑法(法院裁定)刑法第86條以下否 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否 拘役刑法(刑罰)刑法第42條否 羈押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否 管收行政執行法(公法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法第17條是 管束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行政執行法第37條是 使用警械警械使用警械使用條例否 身分查證之詢問警察職權行使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至8條否 重要比較:拘留 ≠ 拘役 ≠ 羈押 ≠ 管收 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違序處罰,1日以上3日以下,非行政執行。 拘役:刑法規定之刑罰,1日以上未滿2月。 羈押:刑事訴訟法之保全處分,針對被告。 管收:行政執行法規定,針對公法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 常考陷阱 陷阱一:誤以為保安處分屬行政執行 保安處分本質上具有預防性與改善性,由法院裁定,屬刑法體系。行政執行只有上述三種,看到「保安處分」選項應直接判斷為非行政執行。 陷阱二:混淆「拘留」與「管收」 此為本單元最高頻陷阱。「管收」是行政執行法所列之執行方法(法定);「拘留」則屬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違序處罰,非行政執行法所列。考生常誤以為拘留屬刑事訴訟法或刑罰,兩者皆誤。務必牢記:「拘留=社秩法≠行政執行」。 陷阱三:將警察職權措施誤認為行政執行 「使用警械」依據為警械使用條例,非警察職權行使法。 「身分查證之詢問」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至8條,均非行政執行法之執行方法。 考試常將警察相關職權與行政執行法措施混淆,务必注意法源依據。 陷阱四:直接強制方法記憶錯誤 第28條第2項之直接強制方法並不包含「拍賣或變賣已查封財產」——查封、拍賣、變賣屬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手段,應與第28條之直接強制方法分清楚。 陷阱五:混淆「管束」與「扣留」之要件 「管束」只能對人,且前提為瘋狂、酗酒、意圖自殺、暴行鬥毆等;「扣留」只能對物(軍器、凶器、危險物),期間30日(可延長1次不逾2月)。考生常將兩者要件混淆。 記憶口訣 「金錢拘提管收,行為代怠直扣留;即時管束扣物進,保安警械拘留都不是」 解讀: 「金錢拘提管收」:公法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手段為拘提、管收。 「行為代怠直扣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分間接(代履行、怠金)與直接強制(扣留等)。 「即時管束扣物進」:即時強制包括管束(對人)、扣留使用處置(對物)、進入住宅處所。 「保安警械拘留都不是」:保安處分、使用警械、拘留均非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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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關於行政執行之類型,下列何者非屬之?(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B)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C)身分查證之詢問(D)即時強制
  2. 4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執行法所稱行政執行之範疇?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B)即時強制 (C)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D)使用警...
  3. 7 依據 96 年 3 月修正公布之行政執行法規定,以下何者並非行政執行之種類?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4. 15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執行法所列之執行方法或措施? (A)管收 (B)管束 (C)扣留 (D)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