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禁止命令之適用前提與目的(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 禁止命令之核發主體與核發方式(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不依義務人本人申請) 禁止命令之7款具體禁止項目與範圍 禁止命令之4項基本要件(自然人、滯欠金額、財產不足、生活逾越通常程度) 義務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之準用規定 核心觀念 一、禁止命令之法律性質與目的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規定之禁止命令,係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履行」之義務人,行政執行分署為確保義務之履行,核發禁止其為特定行為之命令。此為「確保義務履行」之保全措施,屬行政執行之手段,而非對義務人之制裁。其核發目的在於透過限制義務人之奢侈消費或特定行為,使其將財產或資源用於清償公法上金錢債務,又稱「禁奢命令」。 二、核發主體與核發方式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規定,有核發禁止命令權限者為「行政執行分署」。民國101年組織改制後,原「行政執行處」改名為「行政執行分署」,本單元題目#1215105選項(B)「行政執行處」為改制前之舊稱,答題時亦屬正確。 核發方式採「行政執行分署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核發。此處有兩層意涵: 依職權:行政執行分署得主動發動核發程序,不待任何申請。 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例如債權機關、受害人等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核發。 但義務人本人不得申請:義務人主動申請核發禁止命令並非法定方式,題#3255326選項(B)「依義務人之申請核發」即為錯誤。 三、禁奢命令之具體禁止項目 行政執行分署得核發之禁止命令,依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7款項目,茲整理如下: 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如計程車、飛機等特定交通工具) 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禁止進入特定高消費場所消費 禁止贈與或借貸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重要區分:「禁止進入特種營業場所」並非本條法定用語,正確文字為「禁止進入特定高消費場所消費」。題#641511選項(A)「禁止進入特種營業場所」為錯誤選項,因法條規定的是「特定高消費場所」,而非「特種營業場所」,兩者範圍不同。 四、禁止命令之基本要件 行政執行分署核發禁止命令,須符合下列4項要件: 要件序號要件項目內容說明 一義務人資格以自然人為原則;義務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由其代表人、管理人等負責人準用本條規定 二滯欠金額門檻義務人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額度由法務部定之 三財產不足清償已發現義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之義務 四生活逾越通常程度義務人之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 要件四之正確理解:「義務人之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為核發要件之意義所在。禁奢命令係針對有清償能力却生活奢侈、拒不履行義務之人,透過限制其奢侈消費,使其將資源用於清償債務。若義務人生活已低於或相當於一般標準,自無禁奢之必要。 題#538283選項(D)「義務人之生活仍過得如一般人通常程度者」之所以為正確答案(亦即「非要件」),正是因為法條規定的是「逾越」而非「如」一般程度。此為常見陷阱改寫,不可混淆。 五、義務人為法人時之適用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明定「義務人為法人亦適用」,但本條規定原係以自然人為核心。因此,義務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由其代表人、管理人等負責人準用本條規定。此種設計使題#3255326選項(D)「義務人為法人時,不適用本條」成為錯誤選項。 六、禁止命令與相關制度之比較 比較項目禁止命令(第17條之1)管收(第17條等) 法律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行政執行法第17條(管收要件、聲請法院裁定),執行事項見第19條以下 核發主體行政執行分署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法院裁定 核發方式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依職權聲請法院裁定 適用對象自然人為原則;法人、非法人團體由負責人準用僅限自然人 性質保全措施(限制特定行為)人身自由拘束(拘禁於管收所) 目的確保金錢給付義務履行逼使其履行義務或查明財產 常考陷阱 陷阱一:核發方式之混淆——義務人本人能否申請? 禁止命令係行政執行分署「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核發,常見錯誤選項將其寫為「依義務人之申請核發」。判斷關鍵:行政執行分署主動發動或依利害關係人申請,義務人本人並無申請核發之權利。 陷阱二:法人適用與否之判斷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明定「義務人為法人亦適用」,常見錯誤選項為「義務人為法人時,不適用本條」。判斷關鍵:法人亦適用,但由其代表人、管理人等負責人準用。 陷阱三:禁止項目之張冠李戴——特種營業場所與高消費場所 禁奢命令之禁止項目第4款為「禁止進入特定高消費場所消費」,而非「禁止進入特種營業場所」。判斷關鍵:法條用詞為「特定高消費場所」,選項若改為「特種營業場所」即為錯誤。 陷阱四:核發主體之張冠李戴 禁止命令之核發主體為「行政執行分署」,改制前稱「行政執行處」(此名稱仍可用於答題)。選項若出現原處分機關、管收所、地方法院,即為錯誤選項。 陷阱五:要件四之反向改寫——「逾越」與「如」 要件四為「義務人之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此為正向要件。選項若將其改寫為「義務人之生活仍過得如一般人通常程度者」或「義務人生活低於一般人標準」,則為錯誤選項。判斷關鍵:法條規定的是「逾越」,而非「如同」或「低於」。 陷阱六:要件一之主體範圍——自然人與法人 要件一以自然人為原則,法人、非法人團體由負責人準用。選項若只寫「義務人須為自然人」而未說明法人之準用,或前後敘述矛盾,均為常見陷阱。 記憶口訣 禁止命令核發要點口訣: 「職權或申請,利害關係人,義務人本人不可申請;法人亦適用,負責人準用」 禁奢命令七禁止口訣: 「購買服務與交通,投資高消費場所,贈與借貸生活費,其他必要禁止令」 要件四有口諦: 「人、額、產、奢」——自然人(義務人資格)、滯欠金額門檻、財產不足清償、生活逾越通常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