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了解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職權範圍與其行政法屬性,並牢記條號與要件。 掌握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的區別標準及酒測的雙重定性。 熟悉管制站之名稱、法定要件及攔停酒測之程序。 了解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取得資料於刑事程序之證據能力及其限制。 牢記佈線、跟監等秘密偵查手段之要件與限制。 核心觀念 一、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之基本區別 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雖同屬警察任務,但在法律依據、主要目的、使用之強制處分及證據使用方式均有根本差異。 區別標準行政調查刑事偵查 法律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刑事訴訟法》 主要目的防止危害、維護公共秩序、預防犯罪查明犯罪事實、蒐集證據、追訴犯罪 使用之強制處分身分查證、設置監視器、定期查訪、跟監、佈線等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羈押由法院決定) 發動門檻有事實足認危害或犯罪可能(警職法第8條)相當理由或犯罪嫌疑重大(刑訴法) 資料使用行政用途為主;於刑事程序須符合法定條件直接作為刑事證據 實益:判斷警察行為究屬行政調查或刑事偵查,決定其法律依據、程序要求及日後證據能否在刑事法院使用。若逾越行政調查範疇而使用刑事強制處分,可能構成違法取證,證據遭排除。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職權範圍 警察職權行使法屬「行政法」,非刑事訴訟法之補充法。其主要職權如下: 身分查證(第6條第1項第1款、第7條):於公共場所對特定人可要求出示身分證件。 設置監視器、錄影設備(第10條):在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協調相關機關裝設監視器。 跟蹤監視(第11條):對有事實足認有犯罪嫌疑之人,得實施跟監。 佈線措施(第12條):有事實足認可能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或有犯罪習慣者,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期間1年,必要時得延長1次。 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第13條):經當事人同意或法官事先核准,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治安人口定期查訪(第15條):對有治安顧慮之人口進行例行查訪。 告知義務(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並告知事由。 以下屬刑事訴訟法之強制處分,不在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之列:搜索、扣押、拘提、逮捕。 三、酒測之法律性質與管制站 (一)酒測的雙重屬性 酒測本身具有「行政」與「刑事」兩層意義: 行政層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對酒後駕駛者處以罰鍰、吊扣駕照等行政處分。 刑事層面:依《刑法》第185-3條,呼氣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構成公共危險罪。 (二)酒測定性原則 酒測之定性應依以下原則判斷: 原則上屬行政調查:攔停酒測之主要目的在於防止危害、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依警職法第8條對已發生危害或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予以攔停,並依道交條例進行行政管制。 例外轉入刑事偵查:當酒測值達刑法第185-3條之標準(呼氣0.25mg/L或血液0.05%),且有犯罪嫌疑時,即應依刑事程序處理(移送、採證)。 學說上有所謂「主要目的說」、「雙重功能說」等爭議,但實務與多數見解均採上述原則。 (三)管制站之名稱與要件 路檢之設置點在法規上稱為「管制站」,依據為警職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並連結釋字第535號「臨檢」之意旨。其法定要件如下: 指定要件(第6條第2項):須為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 查證身分(第6條第1項第6款):在管制站範圍內得查證往來人員之身分。 攔停要件(第8條):警察得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予以攔停。 告知義務(第4條):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並告知事由。 在管制站進行「逐車」攔停與簡短詢問,若尚未發現任何可疑時,其酒測仍屬行政調查之範疇。 (四)拒測之法律效果 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拒絕酒測者處以罰鍰並吊銷駕照;同條第5項規定,肇事拒測時得強制移由醫療機構抽血檢測。此為行政處分,非刑事強制處分。 四、佈線與跟監之要件 警職法賦予警察秘密偵查之手段,其要件如下: 手段法條依據發動要件期間限制 跟監第11條有事實足認有犯罪嫌疑未限定,但須符比例原則 佈線第12條有事實足認可能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或有犯罪習慣者期間1年,必要時得延長1次 遴選第三人第13條須當事人同意或法官事先核准依核准內容 上述措施均須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並應遵守比例原則。 五、行政調查資料於刑事程序之證據能力 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取得之資料,於刑事程序之證據能力應依下列規定判斷: 目的拘束原則(第17條):資料原則上不得作目的外之使用,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 保存期限與銷毀(第18條):資料之保存期限及銷毀方式有明確規範。 違法取得之證據能力:依刑訴法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非法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審酌司法警察之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犯罪之情節、違反令狀原則之程度等因素。 正當程序要求:合法行政調查所得資料,在符合法律另有規定及正當程序時,得用於刑事程序。 學說上對於「目的拘束原則」有不同見解,部分學者認為行政調查資料應絕對禁止用於刑事程序,多數則採寬鬆見解,認,只要有法律依據及正當程序即可使用。 常考陷阱 誤以為搜索、扣押屬警察職權行使法職權:此為刑事訴訟法專屬之強制處分,答題時務必寫出「屬刑事訴訟法之強制處分」,否則即被扣分。 混淆行政攔停與刑事搜索之門檻:行政攔停本身即須「合理懷疑」(第8條),刑事搜索、拘捕則以相當理由或犯罪嫌疑重大為門檻,兩者門檻不同。 將酒測一概歸為行政調查或刑事偵查:應說明「原則上屬行政調查,達到刑罰標準時轉入刑事偵查」之原則。 忽略管制站之法定要件:法定要件為第6條第2項之指定要件、第6條第1項第6款之查證、第8條之攔停要件、第4條之告知義務,而非自行創設之六要件。 將行政調查資料直接視為刑事證據:須說明須符合警職法第17條、第18條之規定,並依刑訴法第158條之4判斷。 遺漏佈線、跟監之說明:申論題常涉及第12條、第13條之要件,須一併記憶。 引用道交條例第62條作為設置管制站之依據:第62條規範的是肇事處置,管制站之依據應為警職法第6條。 混淆「合理懷疑」之層次:合理懷疑是行政攔停之要件,而非進入刑事偵查之標準;進入刑事偵查之標準為達到犯罪嫌疑重大。 記憶口訣 「職權行政不刑嫌,搜索扣押刑事現」——警察職權行使法只管行政,身分查證、設置監視器、查訪、跟監、佈線;搜索、扣押、拘提、逮捕則屬刑事訴訟法。 「管制站:6條2項防犯罪,8條危害可攔停,4條告知不可少」——記憶管制站之法定依據與要件。 「酒測行政優先,達標刑罪隨行」——酒測原則上屬行政調查,達刑法標準時轉入刑事偵查。 「佈線五上一年延」——佈線要件:有事實足認可能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或有犯罪習慣,經局長書面同意,期間1年,必要時延長1次。 「行政資料上刑事,17條目的拘束、18條保存銷毀、158之4權衡」——記憶行政調查資料於刑事程序之證據能力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