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理解誠實信用原則在行政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意涵與法規依據 區別誘捕偵查之兩大類型:機會提供型(亦稱釣魚偵查,合法)與犯意誘發型(即陷害教唆,違法),掌握判斷標準 辨明臥底偵查、喬裝偵查為偵查「手段」,與誘捕偵查類型之關係 熟悉警察攔檢職權之發動要件、程序要件及職權行使後義務 掌握偽裝偵查之合法性判斷,以及臨檢之法律依據與社會秩序維護法勒令歇業之要件 核心觀念 一、誠實信用原則之意涵與法規依據 誠實信用原則為行政法之基本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應本於誠實信用為之,不得以欺騙、誤導或引誘等方式使人民陷入錯誤而為違法行為。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3項明文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此為誠實信用原則於警察實務上之具體落實。 同條第1項則為比例原則:「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兩者須分別記憶,不可混淆。 其核心內涵包括: 禁止創造犯意:對於原無犯意之人,不得以利誘、脅迫、誤導等方式使其產生犯罪決意並付諸實行 程序正當性:警察行為須符合法律程序與目的,不得以不正當手段達成正當目的 重要釐清:偽裝身分、提供犯罪機會本身並不違法。違法的是「使原無犯意之人產生犯意」之行為。喬裝成買家向已具犯意之販毒者購買毒品,屬合法之偵查手段;反之,若主動接觸原本無犯意之人並說服其從事犯罪,則屬違法之陷害教唆。 二、誘捕偵查之類型與合法性判斷 我國實務通說將誘捕偵查分為兩大類型,其區分標準在於「對象是否原本具有犯意」: (一)機會提供型(合法) 即一般所稱之「釣魚偵查」。對象本已有犯罪決意或正在籌劃犯罪,警察僅提供機會或便利使其實現犯罪,屬於合法之偵查技巧。 要件: 對象已具犯罪決意 警察僅提供犯罪機會,未創造犯意 (二)犯意誘發型(即陷害教唆,違法) 對象本無犯罪意思,因警察之引誘、教唆而產生犯罪決意並付諸實行,屬於誘捕偵查之禁止類型,警察應負刑事責任。 要件: 對象原本無犯意 警察主動製造或誘發犯罪決意 實務見解:陷害教唆所取得之證據,不具證據能力(最高法院相關判例),不得作為裁判基礎。 (三)偵查手段與誘捕類型之關係 偵查手段 說明 與誘捕類型之關係 臥底偵查 警察或第三人隱匿身分深入犯罪組織或場所進行偵查 屬偵查手段,其合法性取決於是否創造犯意 喬裝偵查 警察偽裝成特定身分(如消費者、買家)接洽犯嫌 屬偵查手段,若對象已具犯意則為機會提供型(合法) 簡言之,臥底、喬裝是「手段」,用來區分是否合法之「標準」則是對象原本是否具有犯意。 三、警察攔檢職權之行使要件 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查證身分及攔檢之規定,應依下列層次區分: (一)發動要件(第6條) 警察依第6條查證人民身分,應有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為限。合理懷疑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原則上由警察本於專業判斷,但仍須有客觀事實基礎,不能僅憑主觀臆測。 (二)程序要件(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此為強制性程序規定,違反將導致蒐證程序之合法性受質疑。 (三)職權行使後之義務(第5條) 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此為事後救護義務,非發動要件。 (四)必要措施(第7條) 警察為達成職務目的之必要措施,應衡酌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限度。 四、偽裝偵查與臥底偵查之合法性分析 (一)臥底偵查之特殊性 我國目前欠缺臥底偵查之專法規範,可能涉及法律保留原則之疑慮。臥底偵查之合法性判斷: 前提要件:須針對已存在之犯罪事實或犯罪組織 行為界限:臥底者不得主動參與或推動犯罪,否則可能構成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法律保留問題:臥底偵查之授權依據及限制,目前法律規定不足,可能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二)喬裝偵查之合法性 警察偽裝成毒品盤商向組織接洽,若該組織本有販毒犯意,則屬提供機會型(合法之釣魚偵查)。惟須注意: 不得主動招募原本無犯意之人參與犯罪 針對未成年人進行誘惑或販毒,屬加重處罰事由 (三)校園網路尋找學生買家之爭議 員警在校園網路主動尋找下線學生買家之行為: 構成陷害教唆:對原本無接觸毒品犯意之學生,主動說服或引誘其購買毒品,屬犯意誘發型,違法 對未成年人販毒:涉及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對未成年人之加重處罰規定 證據能力問題:陷害教唆所得證據不具證據能力 五、臨檢之合法性要件 (一)臨檢之法律依據與憲法界限 依釋字第535號解釋,警察進行臨檢應遵守下列原則: 場所要件: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警職法第6條第1項) 情狀要件:須有具體危害或合理懷疑 程序要件:須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告知事由 比例原則:採行之方法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須合乎比例,不得逾越必要限度 (二)喬裝消費者入店蒐證之合法性 警察偽裝客人前往護膚美容店消費並蒐證: 該店為營業場所,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具備臨檢之場所要件 警察以消費者身分進入,屬機會提供型之偵查,未創造犯意,不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3項 嗣後通知制服警察入內臨檢,須符合上述臨檢要件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勒令歇業之要件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規定,以公司、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名義,媒介有傷風化之行為者(如媒介猥褻以營利),得處勒令歇業。 要件: 主體:以公司、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名義為之 行為:媒介有傷風化之行為(媒介猥褻以營利) 效果:得處勒令歇業 本題中李四以護膚美容店之商業登記經營,暗藏春色媒介猥褻以營利,符合上開要件,得依社維法第18條之1予以勒令歇業。 常考陷阱 陷阱一:混淆誠實信用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 錯誤選項:題目提到「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時,易誤選「信賴保護原則」。 判斷關鍵:信賴保護原則係針對人民對政府行為之正當信賴應予保護(如信賴既得權益不因法規變更而受損);而誠實信用原則係約束行政機關行使權力之方式,強調機關本身應誠實行事,不得欺瞞或引誘。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明文係誠實信用原則之適用。 陷阱二:法條項次記憶錯誤 錯誤選項:將比例原則(第3條第1項)與誠實信用原則(第3條第3項)混淆,或將「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誤記為第1項。 判斷關鍵:第3條第1項是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限度),第3條第3項才是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以引誘、教唆等違法手段為之)。須精確記憶條項。 陷阱三:誤解偽裝偵查之合法性 錯誤選項:認為警察只要偽裝成買家或消費者,所有偵查行為皆屬合法;或認為任何偽裝行為皆違法。 判斷關鍵:偽裝偵查本身並不違法,關鍵在於是否使原無犯意之人產生犯意。對象本有犯意而提供機會者,合法(機會提供型);對象本無犯意而誘發犯意者,違法(陷害教唆)。 陷阱四:混淆「釣魚偵查」與「陷害教唆」之關係 錯誤選項:將釣魚偵查視為獨立的誘捕類型,與陷害教唆並列;或認為釣魚偵查有條件合法,有時為創造犯意型。 判斷關鍵:釣魚偵查即機會提供型,屬合法;陷害教唆即犯意誘發型,屬違法。兩者為對立關係,非同一概念之層次區分。 陷阱五:忽略程序要件之重要性 錯誤選項:認為只要結果是正當的,程序瑕疵(如未表明身分、未告知事由)可視為不重要。 判斷關鍵:程序正當性為依法行政之核心,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此為強制性程序規定,違反將導致蒐證程序之合法性受質疑。 陷阱六:社維法勒令歇業要件遺漏 錯誤選項:未具體寫出社維法第18條之1之要件,僅籠統提及「須注意新增條款之具體要件」。 判斷關鍵:須具體記憶「以公司、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名義」及「媒介有傷風化之行為」之要件與效果(勒令歇業)。 記憶口诀 誘捕偵查兩類型口诀: 「機會提供是合法,犯意誘發屬違法; 釣魚偵查即機會,陷害教唆要分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口诀: 「第一項比例原則,第三項誠信原則; 不得引誘或教唆,手段正當是關鍵。」 臨檢要件口诀: 「場所公共懷疑有,程序告知不可缺; 比例原則要遵守,535號是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