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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退休撫卹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2
警察人員退休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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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警察人員退休撫卹法規體系:掌握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適用關係及107年法規整併背景 危險及特殊性質職務之退休年齡規定:了解適用對象、降低幅度下限及法律依據 勤務中傷殘或殉職之撫卹待遇:熟記子女撫育教養之期限與學位限定 勳獎章加發退休金或撫卹金:理解加發之事由、依據及標準 核心觀念 一、法規適用體系與107年改革背景 警察人員之退休、資遣、撫卹事項,主要規範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該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警察人員之退休、資遣、撫卹,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此處使用「適用」一詞,意指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為特別規定,優先適用;其餘事項則適用該一般法。 107年法規整併重點:民國107年年金改革將原本分立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與「公務人員撫卹法」整併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此為本單元答題關鍵,舊題目若仍沿用舊法名稱,即屬錯誤。 項目整合前整合後(107年) 法規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條文用語退休、撫卹退休、資遣、撫卹 二、危險及特殊性質職務之退休年齡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規定,警察人員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酌予降低。但降低後之年齡不得少於55歲。 答題關鍵: 法律依據應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非舊稱「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 退休年齡降低之下限為55歲,此為強制規定。 適用對象為「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法條文義廣泛,並非僅限於特定官階。 三、勤務中傷殘或殉職之子女撫育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半失能或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規定,其子女應給與教养至成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取得學士學位為止。 法條要件解析: 期限一:未成年子女教养至成年(年滿18歲)。 期限二:子女已成年且仍在學者,繼續教养至取得「學士學位」為止。 學位限定:條文明確限定為「學士學位」,不包括碩士、博士學位。此為常見陷阱,答題時須注意學位層級之限制。 兩種期限為時間先後之延續關係:先至成年則至成年為止;成年時仍在學且尚未取得學士學位者,則繼續教养至取得學士學位為止。 四、勳獎章加發退休金或撫卹金 警察人員曾領有勳章、獎章者,於退休時得依規定加發退休金;於執行勤務中殉職者,亦得加發撫卹金。此為對警察人員特殊功績之獎勵規定。 注意事項:加發標準應依相關給與辦法之具體規定辦理,含金量視勳獎章等級而異。 常考陷阱 陷阱一:法規名稱誤用 本單元最重要陷阱為法規名稱之精確性。107年整併後,正確名稱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常見錯誤寫法包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少了「資遣」二字)或「公務人員退休法」(已廢止)。答題時務必確認法規名稱之完整性。 陷阱二:退休年齡降低之法律依據 警察人員危險及特殊性質職務之退休年齡降低,現行法依據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非舊法「公務人員退休法」。此外,降低下限為55歲,亦為不可忽略之數字要件。 陷阱三:學位層級之限定 子女撫育條款中「學位」一詞,法條原文為「學士學位」。此為重要限定,表示取得碩士、博士學位後即不再给付。答題時若僅寫「學位」,恐被判定為未精確掌握法條用語。 記憶口訣 「退撫法規已整併,退休資遣撫卹三合一」→ 107年改革後法規名稱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危險勤務降齡限,五十五歲是底線」→ 特殊性質職務退休年齡降低不得少於55歲 「子女撫育到成年,成年在學學士止」→ 未成年教养至成年;成年在學者教养至取得學士學位 「勳獎加發有依據,退休殉職皆可比」→ 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或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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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複選題5依照現行法令規定,有關警察人員退休與撫卹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警察人員之退休與撫卹,除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外,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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