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警察命令之法律依據:警察法第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 警察職權之完整內容:第9條所列八大職權(發布警察命令、違警處分、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行政執行、使用警械、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等業務、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警察命令之發布主體與適用範圍:中央(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警察命令之法律性質:屬作用法(行為法)概念,可為法規命令或具體行政處分,非組織法。 查禁物公告之要件與保全業安全裝備須公告之規定。 核心觀念 一、警察職權(第9條)之完整條文與內涵 警察法第9條明定「警察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發布警察命令 違警處分 協助偵查犯罪 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 行政執行 使用警械 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等業務 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上述職權為警察行使職權之範圍,亦為警察命令之授權基礎。 二、警察命令之意義與法律定位 「警察命令」係指依警察法第9條第1款所為之發布命令行為,屬警察作用法(行為法)概念,非組織法。其功能在於依法律授權,對危害公安或擾亂秩序之事由,以規範性或具體性之手段予以規制。 警察命令之兩種主要形態: 法規命令(抽象規範):以一般性、抽象性之條文規定,適用於同類事件,例如「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此類命令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法規命令,具有普遍約束力。 具體行政處分(具體處分):針對特定人或特定事實所作之單方行政行為,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例如「命非法集會群眾解散」之命令。 三、警察命令之發布主體與層級 依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規定,警察命令之發布主體如下: 層級 發布主體 適用範圍 中央 內政部(依法得授權其所屬警政署等機關) 全國性事項,涉及重大公安、國家安全、跨縣市之管制 直轄市 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辖区内特定事項 縣(市) 縣(市)政府 縣(市)辖区内特定事項 需注意,「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本身並非發布主體,發布主體為該層級之政府。警察機關係受政府委託執行,發布之文書仍以政府之名為之。 四、警察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 並非所有由警察機關發布之文書皆屬警察命令: 警察命令:依法第9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授權,具有對外規範效力,可為法規命令或具體處分。 行政規則(內部規範):僅拘束內部機關與人員,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例如「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屬行政規則。 命題常以內部作業規定冒充警察命令,測驗考生能否區分。 五、查禁物公告之要件 對於物品之查禁(例:槍械、毒品、違禁品),須符合下列要件: 須由主管機關依法作成查禁公告(一般處分或法規性公告),使人民得以預見何種物品屬禁止持有、販賣或使用。 未經公告之物品不得逕行認定為查禁物,否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明確性原則。 此為警察執法之程序要件,亦為人民救濟之重要依據。 六、保全業安全裝備之公告義務 保全業屬《保全業法》規範之行業,非警察機關,亦不得自行發布警察命令。其安全裝備(如防護器械、監控設備)之規格或型號,依《保全業法》須經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或核定,故「毋庸公告」之說法錯誤。 七、警察命令之救濟途徑 警察命令之救濟取決於其法律性質: 屬具體行政處分者(例如命非法集會解散),當事人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對訴願決定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屬法規命令者,原則上不能直接提起訴願或撤銷訴訟;惟在具體適用該法規命令致生損害時,可於行政訴訟中附帶審查其合法性,或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因此「不服該命令者,不得提起救濟」之說法並不正確。 八、警察命令之實例說明(供申論題參考) 1. 法規命令實例:「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由內政部發布,明定集會遊行於突發或緊急性情況下之處理程序與限制,屬對外規範之抽象命令。 2. 具體處分實例:警察機關依前項原則,對實際進行之非法集會當場發布「解散命令」,命現場群眾立即散去。此命令屬具體行政處分,直接拘束特定人,違者可依法強制執行。 3. 其他命令:「槍械彈藥刀械管制公告」屬查禁物公告,須由主管機關先發布公告後,人民方知何種槍械屬管制範圍。 常考陷阱 陷阱一:警察命令兼具組織法與行為法之雙重性質 命題常將「兼具組織法與行為法之性質」設為正確選項,意圖混淆考生。實則警察命令屬作用法(行為法)概念,僅規範警察執行職務之行為;組織法與行為法之雙重性質係針對整部《警察法》之總體特性,而非單一命令。 判斷關鍵:若選項敘述「警察命令兼具組織法與行為法之性質」,應判定為陷阱。 陷阱二:警察命令即為抽象之法規範 警察命令包括法規命令與具體處分,二者並存。將警察命令限定為「抽象之法規範」會忽略具體處分情形(如解散命令)。 判斷關鍵:看到「抽象之法規範」與「警察命令」直接等同時,需留意此為不完整描述。 陷阱三:中央僅限內政部方得發布警察命令 雖然內政部是中央層級的主要發布主體,但依施行細則第10條,內政部得授權其附屬警政署等機關,且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發布辖区内之警察命令。 判斷關鍵:「僅限內政部」說法忽略地方政府之發布權。 陷阱四:查禁物毋庸公告即得查禁 查禁物之認定必須有主管機關之查禁公告,未公告者不得逕行認定為查禁物。此為法律保留與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判斷關鍵:「毋庸公告」之選項必為錯誤。 陷阱五:保全業安全裝備毋庸公告 保全業受《保全業法》規範,其安全裝備須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定,方得使用。未經公告即屬違法。 判斷關鍵:「毋庸公告」之選項錯誤。 陷阱六:不服警察命令者不得提起救濟 屬具體行政處分之警察命令,當事人依法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屬法規命令者,原則上不能直接撤銷,但可在適用中附帶審查其合法性。 判斷關鍵:「不得提起救濟」之說法過於絕對,應視命令性質而定。 記憶口訣 警察職權(第9條):「發布命令、違警處分、協助偵查、執行扣押逮捕、行政執行、使用警械、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其他法令」。 警察命令發布主體:「中央內政部、地方直轄市府、縣市政府」。 警察命令之性質:「行為法(作用)概念,非組織法;可抽象可具體」。 查禁物公告要件:「查禁必須公告,未公告不生效」。 保全業裝備:「保全裝備須公告,非法令即違法」。 救濟原則:「具體處分可訴願、法規命令附帶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