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警察法第9條警察權限主體之判斷標準:限於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警察人員,編制內或警察機關任用均非絕對標準 具有刑事訴訟法司法警察身分者(如憲兵),因其任用法源不同,仍非警察法第9條之警察 駐衛警察之職權界限:僅限警衛安全勤務,無調查裁處權,服制由駐在機關自訂 警察制服與服式管理體系:一般警察制服由警察機關統籌;駐衛警察服式由駐在機關自行定之 核心觀念 一、警察法第9條之職權列舉 警察法第9條明定警察人員得行使之警察職權,計有以下類型: 職權類型 具體內容 警察命令 依法發布警察命令 違警處分 對違反秩序行為之處分 犯罪偵查協助 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 強制處分 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 行政執行 協助或執行行政執行 警械使用 使用警械 戶口查察 戶口查察 外事處理 外事處理 行使主體限制:上述職權之行使主體,限於「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警察人員」。此為施行細則及實務見解所明確,警察法本條文係列舉職權類型,而非定義警察人員。 二、警察權限主體之判斷標準 判斷某人是否為警察法第9條所稱警察人員,核心標準在於:是否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其餘要件(如編制內、警察機關服務)均為輔助參考,而非決定性要件。 人員類型 是否屬警察法第9條警察人員 關鍵說明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警察官 是 符合核心標準 警察機關編制內之一般公務人員 否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非警察人事條例 行政執行署執行拘提、管收之人員 否 原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行政執行法為職權依據,非任用法源 移民署實施暫時收容之執行人員 原則否(例外是) 原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但移民署內亦有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警職人員,須視個案任用法規而定 具刑訴法司法警察身分之憲兵 否 軍人編制,依國防人事法規,非警察人事條例 警察替代役人員 否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性質,非警察人事條例 海關緝私人員 否 隸屬關務機關,非警察機關編制 行政執行官 否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非警察人事條例 重要提醒:關於行政執行人員、移民署人員是否屬警察法第九條警察人員,實務命題曾有爭議(如本單元第2938686題因選項未限定任用依據而一律給分)。考試作答時,應以「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為原則標準;若題目選項未明確說明任用依據,則需留意命題者之答題傾向。 三、司法警察官之雙重定義 刑事訴訟法層面: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31條賦予憲兵、海巡、調查等人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之身分,使其得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此為功能層面之授權。 警察法層面:警察法第9條之警察人員定義為組織層面之定性。憲兵、海巡等人員縱使依刑訴法具有司法警察身分,仍因其任用法源(非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而非警察法第九條之警察。兩者層次不同,功能上有協助偵查之權限,不等於組織上即為警察。 四、駐衛警察之規範 定位:駐衛警察係隸屬於非警察機關之駐在單位(如學校、公營事業、政府機關),負責該單位警衛安全之人員。其人事關係在駐在單位,非隸屬警察機關。 職權範圍: 得執行駐在單位之警衛安全勤務 必要時得受當地警察機關協調,於鄰近地區協助維護治安 無調查權:不得主動偵查犯罪或違序行為 無裁處權:不得對違序行為作成處分 服制管理:駐衛警察之服式、配備由各駐在機關(單位)自行定之,非由警政署或管理之警察機關統籌規範。此點與一般警察制服由警察機關統籌管理之體系不同。 與派遣員警之區別:保安警察派駐立法院之員警,雖實際在立法院執行警衛勤務,但其人事、勤務仍隸屬保安警察總隊,屬警察機關派遣之員警,非駐衛警察。 五、港務警察之歸屬 基隆港務警察局(舊稱,現已於民國101年改制為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屬設置於特定場所之警察機關,其人員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編制內置於該機關執行警察任務,符合警察法第9條之定義,為本條所稱之警察。 六、警察服制體系 警察制服種類:分為禮服、常服及便服三種。 管理權責: 類型 管理主體 說明 一般警察制服及標識 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 由警察機關統一管理 駐衛警察服式及標識 各駐在機關(單位)自行定之 非由警察機關管理 換季時間 內政部警政署規定 依各地氣候季節情形分別規定 常考陷阱 陷阱一:警察機關編制內人員即為警察法第9條警察人員 判斷關鍵在於「是否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而非僅「編制內」或「在警察機關服務」。警察機關編制內之一般行政人員(如行政助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非本條所稱警察。 陷阱二:刑訴法司法警察身分等同於警察法警察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31條賦予憲兵、調查官、海巡人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之協助偵查功能,但不改變其組織隸屬。憲兵隸屬國防部,具司法警察身分之憲兵仍非警察法第9條之警察。 陷阱三:具有警察實質功能之人員即為警察 行政執行署人員得執行拘提、管收;移民署人員得實施暫時收容,雖具有類似警察之強制處分權,但因其任用法源非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原則上不屬警察法第九條之警察。判斷標準應回歸任用法令形式要件。 陷阱四:派遣員警誤認為駐衛警察 保安警察派駐政府機關執行警衛勤務,屬警察機關派遣員警,人事關係仍在警察機關,非駐衛警察。駐衛警察之人事業務由駐在單位自行管理。 陷阱五:誤以為駐衛警察有調查裁處權 駐衛警察之法定職權僅限「警衛安全」及「必要時協助維護治安」,法規未賦予調查裁處權。考試常見誘答選項將駐衛警察職權擴張,學生應牢記其職權邊界。 陷阱六:警察制服管理主體混淆 一般警察制服由「警察機關」統籌;駐衛警察服式由「駐在機關」自行定之。兩者管理主體不同,切勿混淆。 記憶口訣 警察九條判定口訣: 「人事條例是根本,編制機關非絕對;刑訴司法非警察,替代役者不算數。」 (意指:判斷依據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編制內或在警察機關服務非決定性要件;刑訴法司法警察不等於警察法警察;替代役人員非本條所稱警察) 駐衛警察職權口訣: 「警衛本業是正途,調查裁處皆不行;治安協助靠協調,服制自有駐在定。」 (意指:駐衛警察僅能執行警衛勤務,無調查權、裁處權;協助維護治安須經當地警察機關協調;服制由駐在機關自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