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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之局長保留、長官核准與授權命令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4
警察職權之局長保留、長官核准與授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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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區分「局長保留」(書面同意)、「主管長官核准或指定」與「無須同意」三種程序層級 掌握警察職權行使法授權內政部訂定法規命令之明確範圍 熟悉各項警察職權(管束、臨檢、監視、秘密蒐集)之法定程序要件與條號 記憶監視器設置規定、管束要件、主管長官定義、身分表明義務等重要條文 核心觀念 一、局長保留原則與主管長官的區別 本單元涉及兩種不同層級的程序要求,必須嚴格區分: 程序類型適用對象法條依據程序要求 局長保留警察局長第11條第1項須事先取得警察局長書面同意 主管長官核准或指定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第2條第3項、第6條第2項、第12條須經主管長官核准或指定 無須同意—第6條、第9條、第19條逕行為之 (一)局長保留原則(第11條) 警察以目視或科技工具,對於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進行長期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須事先取得警察局長書面同意(第11條第1項第4款)。同意期間每次不得逾1年,必要時得延長1次,延長亦以1次為限(第11條第2項)。 (二)主管長官的定義(第2條第3項)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长官。包括各級警察機關首長、副首長、分局長,以及如警察局刑警隊隊長、婦幼隊隊長等具有相當職務之專業單位主管。 二、須經主管長官核准或指定之職權 (一)指定臨檢(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得指定地段、路段或管制站從事臨檢(第6條第1項第6款)。此指定須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第6條第2項),不得由一般員警逕行指定。 (二)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第12條)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須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辦法由內政部訂定發布之(第12條第3項)。 三、無須同意即得行使之職權 職權類型法條說明 查證身分第6條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查證身分,無須事先同意 蒐集集會遊行參與者資料第9條蒐集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無須同意 管束酒醉者第19條第1項為即時保護措施,警察得逕行為之 四、內政部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僅有下列事項授權內政部訂定法規命令: 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辦法(第12條第3項) 重要澄清: 監視器設置與資料蒐集、利用、保存等事項,均由本法直接規定(第10條),未另授權內政部訂定辦法。 扣留物之保管、變賣、發還,本法已有明文規定(第21條至第23條),並非授權內政部另訂準則。 管束應遵守之規範,本法第19條已有規定,無須另行授權訂定。 臨檢盤查應行注意事項,由警察機關內部規範訂定,非由內政部以法規命令訂定。 五、監視器設置與資料蒐集(第10條) 設置要件: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裝設監視器。 此為裁量權,非強制義務,警察得視需要裝設,並非得裝設。 設置地點:警察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 資料保存期限:除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需要外,監視器所蒐集之資料,應於1年內銷毀。 六、管束之要件與程序(第19條) 管束要件(第19條第1項):警察對下列人員得採取管束: 酒精、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中毒或過量者 意圖自殺或危害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者 暴行或攻擊性動物 管束附帶檢查權(第19條第3項):警察執行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管束期限:最長不得逾24小時。 通知義務:管束原因消失後,應即解除管束,並應通知其家屬。 管束為即時保護措施,無須經局長或主管長官同意,警察得逕行為之。 七、身分表明義務(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無論是否著制服,均應告知事由。 情形表明方式是否須告知事由 著制服制服本身即為身分識別,無須另行出示證件仍須告知事由 未著制服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須告知事由 重要補充(第4條第2項):警察未依規定表明身分者,人民得拒絕之。 常考陷阱 陷阱一:局長保留與主管長官的程序混淆 考生常將「局長書面同意」(第11條)與「主管長官核准」(第6條、第12條)混為一談。需牢記: 局長保留(書面同意):僅適用於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長期觀察無隱私合理期待之行為(第11條第1項第4款) 主管長官核准:指定臨檢(第6條)、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第12條) 無須同意:管束、一般查證身分、集會遊行資料蒐集 陷阱二:監視器設置「應裝設」與「得裝設」 第10條規定警察「得」裝設監視器,命題者常將「得」改為「應」設為錯誤選項。解題關鍵:監視器設置為裁量權,非強制義務。 陷阱三:虛構內政部授權事項 考生常誤以為扣留物保管發還、管束規範、臨檢注意事項均由內政部訂定。需記憶: 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辦法 → 內政部(第12條第3項) 扣留物保管、變賣、發還 → 本法第21至23條已有明文 管束規範 → 本法第19條已有規定 監視器相關辦法 → 本法第10條直接規定,未授權 陷阱四:管束檢查權之條項錯誤 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身體及所攜帶之物,規定於第19條第3項,非第2項。考題常以此設錯。 陷阱五:主管長官的定義範圍 考生易忽略法條明文定義。第2條第3項明確規定主管長官為「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长官」,非任意列舉。婦幼隊隊長屬「相當職務」,故屬主管長官。 陷阱六:身分表明之告知事由 考生常誤以為著制服即無須告知事由。第4條第1項規定無論是否著制服,均應告知事由。差別僅在於是否須出示證件。 記憶口訣 「局長書面同意要記牢:視監長期11條」 視監(目視或科技工具長期觀察)→ 第11條 → 須局長書面同意 「长官核准要指定:臨檢6條、秘密12條」 指定臨檢(第6條第2項)、秘密蒐集(第12條)→ 須主管長官核准或指定 「管查集不需要」 管(管束)、查(查證身分)、集(集會遊行資料蒐集)→ 無須同意 「監視得裝非應裝」 監視器設置是「得」,非「應」 「告知事由不受制服影響」 著制服與否均須告知事由,未表明者人民得拒絕之 「19條3項才檢查」 管束時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規定於第19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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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 警察行使職權,需事先取得局長同意者,可謂之局長保留原則。警察行使下列何種職權須事先取 得警察局長書面同意,方得...
  2. 22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有關內政部訂定警察行使職權之相關法令,下列何者正確? (A)訂定臨檢盤查應行注意事項...
  3. 44 下列何種警察職權之行使,無須經主管長官同意即得為之? (A)管束酗酒泥醉者 (B)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
  4. 10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對於經常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應裝設監視器蒐集資料 (B)警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