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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立法目的與警察概念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5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立法目的與警察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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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稱「警察」係採形式意義,而非實質意義。 警察職權為具體措施,而非抽象概念;查證身分是犯罪偵查的初階工作。 本法立法目的有三: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保障人民權益。 本法核心機能在使警察職權之發動,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 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須有法律明確規定之要件,並須具體授權,不得僅憑組織法上之權限分配即得實施。 核心觀念 一、本法所稱「警察」之意義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所稱「警察」,係採形式意義之警察,指依法行使警察權之機關或人員,而非從事警察任務之實質內涵(即實質意義之警察)來界定。形式意義之警察強調的是組織外形與法定職掌,與實質意義強調任務屬性不同。考生答題時若見選項寫「實質意義之警察」,應即判斷為錯誤。 二、警察職權之屬性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依法律具體授權,對人民可為之干預措施,為具體性之措施,而非抽象性之概念。此與警察法規定警察任務之概括授權不同;本法之職權屬「類型化」之具體干預手段,每一種職權之發動均須符合各條要件。 三、查證身分之定位與條次 查證身分之相關規定位於第6條至第8條,是警察執行勤務時對人民基本權利之干預行為,涉及人身自由與資訊隱私。查證身分之定位為:經常是犯罪偵查的初階工作,屬預防性、初步性之作法,目的在確認是否為特定對象,而非已經進入刑事偵查之實質作為。 (第9條為集會遊行之資料蒐集,與查證身分無關,應注意區分。) 四、立法目的 依本法第1條規定:「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立法目的有三: 維持公共秩序 保護社會安全 保障人民權益 重要提醒:「防止一切危害」並非本法之立法目的。本法之目的在於使警察職權之發動有所依據,而非漫無邊際地防止所有危害,否則即與法治國家原則相悖。 五、本法之核心機能:法律保留與法律明確性 警察職權行使法制定之最主要目的,在於使警察干預人民基本權利之職權發動,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警察職權之發動須有法律明確授權,不得僅憑組織法上之權限分配(即機關內部之權限分配規定)即得實施。 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之法律須明確規定要件,使警察與人民均可知悉何種情形可得發動何種職權。 本法並非補充其他警察法規之不足,亦非擴大警察權限,更非僅使程序符合「法律優位原則」(本法著眼點在於干預人民權利之授權基礎,而非單純程序性之法律優位問題)。 六、本法之比例原則(第3條) 本法第3條原文規定比例原則之內涵: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必要限度。 应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目的達成或無法達成時應終止執行。 不得以引誘、教唆犯罪等違法手段為之。 (本條規範比例原則,並無「不得侵害人民之主觀權利」或「應對照現行法規」等文字,應依原文記憶。) 七、合法行使職權致損之救濟: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之區分 情形 法律依據 性質 合法行使職權致人民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 損失補償 違法侵害致人民權益受損 國家賠償法第30條 國家賠償 重要區分:國家賠償法處理的是違法侵害,不能用來說明合法行使職權致損之情形。警察合法行使職權致人民財產遭受損失時,受損人得依第31條請求損失補償,並非不得請求救濟。 八、通訊紀錄、通聯資料之隱私保障 通訊紀錄、通聯資料屬人民具合理隱私期待之生活情形,應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不得以「非屬合理隱私期待」為由任意取得。此為本法保障人民權益之具體展現,考生應注意此觀念。 九、申論題關鍵:警察代替其他機關執行干預人權之法規依據 當其他機關(如衛生主管機關)依法有執行任務之職權,但需警察協助執行時,相關法規依據包括: 行政程序法第19條「職務協助」:其他機關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職務協助。 警察法第9條第1款:警察依法行使職權時,得依法協助其他機關執行其職務。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條:明定警察「協助其他機關執行」之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為補充性概括條款,警察為維持公共秩序或保護社會安全,必要時得採取其他法律所未明定之適當措施。 另應注意:傳染病防治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機關,警察僅居協助地位,非主管機關。若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請求警察協助執行(如勸導配戴口罩),警察即有據以發動職權之依據;若無其他法律明文授權或職務協助之請求,則警察不得自行干預。 十、易混淆概念比較表 比較項目 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察法 警察之定義 形式意義之警察(第2條) 主要為組織法,界定警察任務 職權性質 具體措施(類型化) 概括授權(任務取向) 與法律保留關係 須法律明確規定要件並具體授權 組織法上之權限分配 核心原則 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第1條立法目的) 警察任務之界定 常考陷阱 陷阱一:「組織法上權限分配即可實施」警察依本法發動職權,須有實體法上之明確授權要件,組織法僅係機關內部權限之分配規定,並非干預人民權利之授權基礎。 陷阱二:「法官事前或事後介入審查」本法職權之發動原則上由警察機關自行決定,無須法官事前審查。法官保留屬刑事訴訟法規範之領域(如搜索票、羈押審查),與本法職權之發動門檻不同。 陷阱三:「須達到相當理由之嫌疑程度」「相當理由」為刑事訴訟法上發動搜索、拘提之標準;本法之職權發動門檻為法律明確規定之要件(如有事實足認有可疑),門檻低於刑事訴訟法之「相當理由」。 陷阱四:「防止一切危害」本法立法目的為「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保障人民權益」,不包括「防止一切危害」,因過度廣泛之目的會使警察權無限擴張。 陷阱五:「實質意義之警察」本法所稱警察為形式意義,已如前述,「實質意義」為錯誤選項之固定寫法。 陷阱六:「抽象性之措施」本法職權為具體化、類型化之干預手段,並非抽象概念。 陷阱七:「均須經主管長官同意」本法各類職權均有法定發動要件,符合要件即得行使,並無一律須經主管長官同意之要求。 陷阱八:「不得請求補償」警察合法行使職權致人民財產受損,依本法第31條規定,受損人得請求損失補償,並非不得請求救濟。國家賠償法(第30條)處理的是違法侵害,兩者應予區分。 陷阱九:本法為「補充」不足或「擴大」權限本法之機能為使警察職權之發動符合法治國家之法律保留與法律明確性要求,而非單純補充或擴權。 陷阱十:「通訊紀錄非屬合理隱私期待」通訊紀錄、通聯資料屬人民具合理隱私期待之生活情形,應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不得以「非屬合理隱私期待」為由取得。 記憶口訣 警察職權行使法立法目的口訣: 「公秩安、保權益,明確保留法治行」 意涵:立法目的在於「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保障人民權益」;核心機能在使警察職權之發動符合「法律明確性」與「法律保留」原則,以落實法治國家之要求。 損失補償記憶口訣: 「合法致損第31條,違法侵權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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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下列有關警察攔停人車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有組織法上權限分配之規定即可實施 (B)須法官事前或事後介入審查...
  2. 7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立法目的,下列何者不屬之? (A)維持公共秩序 (B)保護社會安全 (C)防止一切危害 (D)保障人民權益
  3. 5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立法目的或原因,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本法補充警察法等警察法規於警察權限未曾明確規範之...
  4. 6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本法所稱警察,係指實質意義之警察 (B)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屬抽象...
  5. 4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其所稱警察,係指實質意義之警察 (B)其所稱警察職權,係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