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法源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13條及授權訂定之「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為法規命令。 第三人定位:不具警察職權、不得持有身份證明文件、須經遴選程序並接受訓練考核。 核准程序:書面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應敘明原因、事實。 蒐集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續行須重新報准,無「延長」概念。 費用支給: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給實際需要之工作費用(非生活費用)。 保密管理:保密、專案建檔、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 合作關係終了:工作結束應終止合作關係,新發生原因事實得再經核准實施。 核心觀念 一、法源依據與基本定位 警察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其法源依據主要規定於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2條:規範遴選要件,包括第三人不具警察職權、不得給予身份證明文件、第三人為證人時仍適用證人保護法。 第13條:規範核准程序(書面陳報、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費用支給、保密義務、合作關係終了,並授權內政部訂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為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具體規範程序、費用及管理等事項。 第三人之基本定位如下: 第三人不具有警察法規所賦予警察之職權,亦即非警察人員。 警察不得給予第三人任何足以對外證明其與警察合作關係之文件(如線民證、身分識別證等),以確保秘密性。 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須經正式遴選程序,並接受訓練考核,不能逕行充任。 第三人為證人者,仍適用證人保護法之規定。 二、核准程序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並應敘明原因、事實。此為必經程序,不得省略或以口頭替代。 核准層級注意: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均可核准,非僅限警察局長。 三、蒐集資料之期間限制 此為本單元最重要之數字規定,茲整理如下: 項目規定內容 原期間上限每次不得逾 一年 續行要件有繼續蒐集必要時,應重新陳報核准 延長規定無「延長」概念,每次均須重新核准 注意:法規未規定「不得逾二年」或「延長一年以一次為限」,此為常見錯誤敘述。正確觀念為每次一年,續行須重新報准,無最長三年上限。 四、費用支給與預算編列 關於警察對第三人之費用支給,應注意下列兩點: 支給項目:僅限「實際需要之工作費用」,並非生活費用。 預算編列:此項經費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非由內政部、法務部或內政部警政署統一編列。 五、保密義務與資料管理 警察所遴選之第三人及其蒐集之資料,應注意下列管理規範: 應注意保密。 應專案建檔管理。 應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 此處應注意:法規僅要求「保密」、「專案建檔」,未明文限定為「極機密」等級。 六、合作關係終了 蒐集資料之工作結束後,警察應與第三人終止合作關係,回復一般狀態。但如新發生原因事實,得再經核准實施。 常考陷阱 陷阱一:第三人可得之文件 常見錯誤選項敘述:「經遴選為第三人者,應給予該第三人證明身分之文件」或「得發給線民證以利身分辨識」。 判斷關鍵:為確保秘密蒐集之有效性與第三人之安全,不得給予任何足以對外證明其與警察合作關係之文件。線民證並非法定證件,亦無發給之依據。 陷阱二:預算編列主體 常見錯誤選項:「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或「由內政部警政署編列預算支應」。 判斷關鍵:依規定,支給第三人之實際工作費用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非中央統一編列。重點在「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 陷阱三:費用項目 常見錯誤選項:「應支給第三人所需生活費用」。 判斷關鍵:支給項目為「實際需要之工作費用」,生活費用不在此限。此區分常被忽略而誤選。 陷阱四:期間限制 常見錯誤選項:「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二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 判斷關鍵:此敘述本身錯誤。正確規定為每次不得逾一年,續行須重新陳報核准,並無「二年」或「延長」之概念。答題時見類似敘述,應直接判定為錯誤。 陷阱五:資料機密等級 常見錯誤選項:「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列為極機密文件」。 判斷關鍵:法規僅要求「保密」及「專案建檔」,並未明文規定為「極機密」。答題時若見「極機密」字樣,應特別留意是否與法規原文不符。 陷阱六:證人保護法之適用 常見錯誤選項:「第三人為證人者,不適用證人保護法之規定」。 判斷關鍵:第三人執行蒐集任務時雖不具警察職權,但其為證人時仍為一般證人,當然適用證人保護法之規定。 陷阱七:法規命令定性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為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程序性規範,其定性為法規命令(授權命令),非法律本身,亦非行政規則。 陷阱八:訓練考核 常見錯誤選項:「凡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即得充任第三人,無須另行訓練考核」。 判斷關鍵:第三人須經遴選程序,並接受訓練考核,不能逕行充任。 記憶口訣 秘密第三人,非警無文件;一年為限重新核;工作費用自己編;保密建檔專人管;任務終了關係斷,證人保護照常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