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警察法之基準法性質與任務條款之授權界限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3
警察法之基準法性質與任務條款之授權界限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警察法具有基準法(基本法)性質,主要規範警察任務、機關設置、事務管轄與權限分配。 警察法第2條任務條款與第9條職權條款,均屬組織法性質;具體干預人民權利,須另有作用法授權。 掌握任務與職權的推導方向:由職權得導出任務,但不能僅由任務導出干預職權。 區分形式意義與實質意義的警察,以及廣義警察職權與狹義公權力措施。 申論任務條款的授權界限時,應說明肯定說、否定說、實務見解,並區分干預與非干預行為。 核心觀念 一、警察法是基準法,具體措施須有作用法依據 警察法主要處理警察事務的管轄、任務分配、機關設置及權限劃分,因此具有基準法或基本法性質。它建立警察制度的基本架構,並非完整規定各種具體警察措施之要件、程序與界限的作用法。 比較項目組織法作用法(行為法) 主要功能規定機關設置、任務、職掌與管轄規定對人民採取措施的要件、程序及限度 本單元重點警察法第2條、第9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等個別授權規範 判斷問題這件事是否屬警察負責?警察可否對人民採取這項措施? 有管轄、有任務,不等於已有干預權限。警察即使負有維護治安的責任,仍不能因此自行創設盤查、搜查、扣留等措施。 二、第2條任務條款:界定目的,不是概括干預授權 警察法第2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其功能是揭示警察的任務方向及負責範圍。 條文雖使用「防止一切危害」等概括用語,仍屬概括任務條款,不能直接等同於作用法上的概括授權條款。前者說明應處理哪些事務,後者才是授權採取特定或一定範圍措施的規範。 任務之賦予亦須有法律上的依據;不能認為任務本身完全不受依法行政拘束。尤其條文開頭的「依法」,即表示警察完成任務時仍受法律限制。 三、第9條職權條款:劃定職掌,仍須另尋授權 警察法第9條所定「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僅具組織法上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的性質。條文列出職權項目,不表示已完整授權警察對人民作成具體干預處分。 此處「依法」不能解為只要援引警察法本身即可,而是要求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或其他相關作用法行使職權,遵守各該法律的要件、程序與限度。 因此,「第9條兼具行為法性質,可直接作為干預處分依據」的敘述,並不符合本單元應掌握的法律定位。 四、任務與職權:推導方向不能顛倒 任務是警察應達成的目的與應負責的事項;職權是法律配置給警察的權限。兩者彼此相關,但不能互相替代。 由職權得導出任務:法律既將某項職權配置給警察,即可據以確認警察應負責的相應事務。 不能僅由任務導出干預職權:負有防止危害的任務,不代表可以採取任何自認有效的限制權利措施。 由職權推知任務範圍,也不會使第9條轉變為作用法;具體措施仍須另有授權依據。 五、警察的範圍與廣義、狹義職權 形式意義的警察,著重組織與身分,是警察機關及依法任用的警察人員;實質意義的警察,著重活動功能,泛指執行危害防止、維護公共安全與秩序等行政活動的機關或人員。 其他行政機關即使執行具有實質警察性質的事務,也不因此取得警察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配置給形式意義警察的職權,仍須依其本身適用的法律行事。 本單元所稱廣義警察職權,指警察法第9條列示的職掌範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所稱查證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等公權力具體措施,則屬狹義警察職權。不能把具體措施誤稱為廣義職權。 警察命令的發布主體亦須依法判斷:依警察法施行細則,在中央由內政部發布,在直轄市、縣(市)由各該政府發布,不能概括寫成由警察機關及警察人員發布。 六、無個別授權時,能否依任務條款行動? 肯定說:著重危害型態多變、法律難以逐一列舉,認為概括任務規定可具有補充授權功能,以避免警察面對危害時無法處理。但即使採此見解,也不能主張警察得不受限制地干預人民權利。 否定說:強調任務與權限必須分離。第2條只規定任務,未具體規定干預措施的要件、程序與界限,不能作為獨立授權依據。涉及基本權限制,應依法律保留原則尋求作用法授權。此為本單元選擇題應採的判斷立場。 實務觀察:釋字第535號針對警察勤務條例的臨檢規定,認其兼具組織法與行為法性質,同時要求臨檢遵守必要的要件、程序及比例原則,不得任意實施。應注意:該解釋討論的是臨檢規定,不能移用為「警察法第2條或第9條均兼具行為法性質」的證明。 從此實務見解可掌握:規範的性質須依其內容判斷,而干預人民權利的警察措施,必須有足以規範該措施的法律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提供具體措施的規範後,更應依其授權行使,不能以一般任務條款取代法定要件。 行為類型任務條款的功能與界限 干預行為限制人民自由、財產或其他權利,須另有作用法授權,不能僅依第2條實施。 非干預行為一般資訊提供、自願接受的協助等,可由任務規定支持其職務目的;仍須遵守相關法律。 事實行為不等於非干預行為。是否需要干預授權,須看措施實際是否限制權利,不能只看名稱。名為勸導或救助,若實際強制人民配合,仍須檢查授權依據。 申論可依序寫出:第2條的組織法定位、法律保留要求、肯定與否定學說、釋字第535號的意義,最後區分行為性質作結。核心結論是:無個別法律授權時,不得僅依第2條實施干預措施;非干預性的職務活動則須另作判斷。 常考陷阱 「警察法是具體規定職權要件與程序的作用法」:錯在忽略其基準法與組織法定位。 「第9條的依法,就是依警察法本身」:錯在把職掌配置當成具體措施授權。 「有警察任務,就有相應干預權」:任務不能自行產生干預職權;由职權得導出任務,方向不可顛倒。 「任務賦予不須法律依據」:任務配置同樣受依法行政拘束。 「實質意義警察均可援用兩部法律行使職權」:執行類似功能,不等於具有法定警察身分或取得相同授權。 「公權力具體措施是廣義警察職權」:應辨識其屬狹義職權,與第9條的廣義職掌區分。 「臨檢規定兼具行為法性質,所以任務條款也能干預」:不同規範不能直接類推其法律性質。 「警察人員可發布警察命令」:須辨識法定發布主體,不能與第一線執勤者混淆。 記憶口訣 「二條定任務,九條劃職掌;干預找授權,作用法把關。」 「由職可知務,有務未必有權。」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27 警察法第 9 條及警察職權行使法均規定警察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兩部法令所規定之警察職權,不限於形式意義的警察機關...
  2. 18 有關我國警察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警察法主要規範警察事務相關之管轄、任務分配等事項,故有基準(本)法性質(B)警...
  3. 16 依警察法第 2 條及第 9 條分別規定警察之任務與職權,下列有關警察任務與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任務之賦予,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