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不罰只有兩種人:未滿14歲人、心神喪失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條)。 得減輕處罰有三類: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滿70歲人、精神耗弱或瘖啞人(第9條)。法條用語是「得」,不是「應」。 轉嫁罰(第10條)的對象是未滿18歲人、心神喪失人、精神耗弱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瘖啞人與滿70歲人不在其內。轉嫁處罰以罰鍰或申誡為限。 責任主體的其他規定:特種工商業者「處罰行為人外,並得處罰營業負責人」;共同違序、間接正犯、教唆犯、幫助犯各有處罰規定(第15條至第18條)。 社維法的違序行為不問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所以「過失不罰」是錯誤說法。 核心觀念 一、責任能力的三個層次(第8條、第9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依年齡與精神狀態,把行為人分成三種責任能力。考題最常要求分辨哪些人「不罰」、哪些人「得減輕」。 責任能力對象法律效果後續處置 無責任能力(第8條)1. 未滿14歲人2. 心神喪失人不罰未滿14歲人:得責由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心神喪失人:得責由監護人加以監護;無監護人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限制責任能力(第9條)1.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2. 滿70歲人3. 精神耗弱或瘖啞人得減輕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於處罰後,得責由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精神耗弱或瘖啞人於處罰後,得責由監護人加以監護或治療。 完全責任能力18歲以上未滿70歲、精神狀態正常、非瘖啞之人依法處罰— 要注意三點: 年齡的分界點是 14歲、18歲、70歲。「12歲」不是社維法的分界點,是錯誤選項常用的數字。 刑法第19條已改用「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等用語,但社會秩序維護法仍沿用「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作答時依社維法的用語判斷。 未滿14歲人屬於「不罰」,所以「未滿14歲人得減輕處罰」是錯誤敘述。 二、故意與過失(第7條) 違反社維法的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處罰拘留,並得減輕之。這一點和刑法「過失行為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才處罰」不同。 三、轉嫁罰(第10條) 第10條的條文要旨:未滿18歲人、心神喪失人或精神耗弱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於管教或監護,以致有違反本法的行為時,除依第8條、第9條規定處理外,按其違反本法的行為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但這種處罰以罰鍰或申誡為限。 行為人本人可否轉嫁處罰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未滿14歲人不罰可以(屬「未滿18歲人」)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得減輕可以 心神喪失人不罰可以 精神耗弱人得減輕可以 瘖啞人得減輕不可以 滿70歲人得減輕不可以 轉嫁罰有幾個要件與限制: 行為人必須屬於上述三類人。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必須有疏於管教或監護的情形。 處罰種類只能是罰鍰或申誡,不能處拘留,也不能處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等。 瘖啞人雖然可能有監護人,但瘖啞只影響表達能力,不影響辨識能力,所以法律不讓監護人代負責任。 四、共犯與間接正犯(第15條至第17條) 共同違序: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本法的行為,分別處罰。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實施違反本法的行為,依其所利用之行為處罰(第15條後段)。所以社維法對間接正犯有規定。 教唆犯:教唆他人實施違反本法的行為,依其所教唆之行為處罰(第16條)。 幫助犯: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的行為,得減輕處罰(第17條)。 五、特種工商業者的課責(第18條)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的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的行為,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得處罰其營業負責人。換句話說,從業人員本人照罰,營業負責人可能一併受罰,屬於「兩罰」的設計。特種工商業是指與社會治安有關的營業,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六、相關阻卻與時效(輔助判斷用) 不罰事由還有:不可抗力(第11條)、緊急避難(第12條)、正當防衛(第13條)、依法令之行為(第14條)。 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第31條)。「逾1個月不罰」是錯誤選項。 常考陷阱 把「得減輕」的人寫成「不罰」:選項列出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滿70歲人、瘖啞人、心神喪失人,問誰不罰時,只有心神喪失人正確。另外三種都只是得減輕。 把「不罰」的人寫成「得減輕」:「未滿14歲人得減輕處罰」是錯的,正確效果是不罰。 偷換年齡數字:「12歲以上未滿18歲人得減輕處罰」是錯的,正確的下限是14歲。 「得」與「應」互換:「滿70歲人或精神耗弱或瘖啞人之行為,應減輕處罰」是錯的,法條用的是得減輕。 轉嫁罰對象混入瘖啞人:「瘖啞者之監護人」不是第10條的處罰對象。若題目問「不得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人,答案就是瘖啞人。17歲高中生、心神喪失人、精神耗弱人都可以轉嫁。 轉嫁罰的處罰種類:轉嫁處罰只限罰鍰或申誡。題目寫「罰鍰得轉嫁其法定代理人」屬於正確敘述。 過失不罰:社維法的違序行為不問故意或過失均罰,所以這個說法是錯的。過失只是不得拘留,並得減輕。 時效數字:「行為逾1個月者不罰」是錯的,正確為逾2個月不得訊問、處罰。 特種工商業「不罰從業人員」:錯誤。條文是「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得處罰其營業負責人」,從業人員照樣受罰。 共犯規定「不及於間接正犯」:錯誤。第15條後段明定利用他人實施者,依所利用之行為處罰。 幫助犯「應減輕」或「與正犯同罰」:幫助犯是得減輕處罰。教唆犯則是依所教唆之行為處罰。 記憶口訣 不罰兩種人:「十四以下、心神喪失」 得減三種人:「少(14~18)、老(滿70)、耗啞(精神耗弱、瘖啞)」 轉嫁記「小、喪、耗」:未滿18歲(小)、心神喪失(喪)、精神耗弱(耗)。啞巴老人不轉嫁,處罰只限罰鍰、申誡。 共犯口訣:「共同分別罰、利用依所用、教唆依所教、幫助得減輕」 特種工商業:「行為人照罰,負責人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