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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題數:0
主題筆記
艾爾森

艾爾森

建立於 2024年09月09日

第67條 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4年仍未能實現者,應重行審查 第 6 條 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之移用。 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 第 55 條 各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並依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 前項分配預算,應依實施計畫按月或按期分配,均於預算實施前為之。 第 62 條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第 22 條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追加預算 各機關於執法定預算時,發現與實際需要有所出入,而非辦理經費流用及動支預備金所能容納時,得由本府提出追加預算。依照預算法第79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預算:(一)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三)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四) 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特別預算是國家遇有特殊情況,按照特定條件而於年度總預算以外所成立之預算,與追加預算之性質不同。後者係總預算之附加部分,當辦理決算時,必須調整併入總預算辦理決算;而前者係與總預算並立,執行終了時單獨辦理決算。 預算法 第 83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下列關於預算編製之流程,何者正確? 各主管機關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 關於預算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下列何者為立法院審議預算流程的正確順序?①財政委員會彙整審查總報告 ②立法院院會聽取行政院院長報告 ③委員會分組審查 ②③① 關於預算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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