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資格 (一)至少一方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不孕夫妻,且妻年齡為 44 歲(含)以下。 (二)經人工生殖機構施術醫師診斷為不孕夫妻,須接受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 二、受術妻年齡及申請補助次數上限 (一)受術妻年齡 39 歲以下(含39 歲)者:生育單一胎次嬰兒過程中,最多補助6 次。 (二)受術妻年齡 40 歲以上(含40 歲)且44 歲以下(含44 歲)者:生育單一胎次嬰兒過程中,最多補助3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