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悉 infringement、intentionally or negligently、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offering to sell、reasonable royalties 等侵權與賠償常用英文。 掌握專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三種計算方式,以及故意侵權加重賠償的上限。 區分核駁後的再審查、已核准專利的舉發,以及專利權期間延長的舉發。新型專利不適用再審查。 辨別「任何人得舉發」與「限利害關係人舉發」的事由,並掌握一事不再理的兩種法定情形。 記住申請歷史禁反言的兩種英文名稱(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 = file-wrapper estoppel),以及它對均等論的限制。 核心觀念 一、侵權行為與智慧財產英文 Infringement 指侵害權利。patent infringement 是專利侵權,copyright infringement 是著作權侵害,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s 泛指智慧財產權侵害。只要語境涉及未經授權利用他人權利、仿冒商品或盜版商品,應優先選此字。 著作權侵害在語意上可以是 intentional(故意的),也可以是 inadvertent(無意的、疏忽造成的)。但是否成立特定法律責任,仍須依要件判斷,「無意」不等於「一律免責」。Counterfeit goods 是仿冒商品,pirated goods 是盜版商品。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英文關鍵組合為 intentionally or negligently;wrongfully 是「不法地」,compensate 是「賠償」,injury arising therefrom 是「因此所生之損害」。 二、專利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 發明專利權人享有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而實施其發明的權利。就物之發明而言,「實施」包括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Offering to sell 即為販賣之要約。未經授權而為販賣之要約,本身就屬侵害專利權的行為,不會因為交易尚未完成而不構成侵權。 判斷是否侵權時,仍須確認行為是否落入專利權範圍,以及有無授權或法定例外。侵權行為的認定與損害賠償的主觀要件應分開思考。專利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以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侵害專利權為要件。 依專利法,損害賠償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計算: 計算方式內容與英文辨識 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依民法第216條計算(damages calculated per Article 216 of the Civil Code)。無法提供證據方法證明損害時,得以「通常實施專利可得預期之利益」減去「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侵害人所得利益以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計算。Profits 是利益;sales revenue 或 total sale amount 是銷售總額,兩者不可畫上等號。 合理權利金以授權他人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的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關鍵詞為 reasonable royalties。 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高於實際損害的賠償額,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這不是一律判三倍。現行專利法也沒有「以侵權產品全部銷售總額作為懲罰性賠償」的計算方式。 三、共同侵權與連帶賠償 依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就是負連帶責任。對被害人而言,每一位共同侵權人都要對全部賠償額負責,被害人可以向其中一人或數人請求全部或一部。 舉例來說,連帶賠償額為新臺幣九萬元時,G、H 兩人對外各自都要對九萬元全額負責。以下兩種理解都是錯的: 以為每人只負擔四萬五千元,或依各自過失比例對外負責。 以為被害人可以向兩人各收九萬元,合計取得十八萬元。 正確觀念是:對外各負全部責任,但同一損害不得重複受償。共同侵權人之間如何分擔,是內部關係的問題。 四、核駁後的再審查 Reexamination 是再審查,decision of rejection 是核駁審定。發明專利申請人不服核駁審定,得於核駁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備具理由申請再審查。設計專利也準用此再審查制度。 新型專利(utility model patent)不適用再審查。新型採形式審查,不服處分者應直接循訴願等行政救濟途徑。英文分類須認清:invention patent 是發明專利,utility model patent 是新型專利,design patent 是設計專利。 另有例外規定:申請案如因申請程序不合法(formality defects)或申請人不適格(ineligibility of the applicant)而不受理或駁回,申請人得直接提起行政救濟,不必先申請再審查。閱讀題目時,應區分實體審查的核駁,與程序或資格問題所生的處分。 五、一般專利舉發的事由與資格 Invalidation action 在此指舉發,用來爭執已核准專利的有效性。多數法定舉發事由,任何人(any person)都可以提出。但涉及專利申請權歸屬的事由,只有利害關係人才能提出。 情形舉發資格判斷 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任何人得據以舉發。 同一人就同一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未於申請時分別聲明任何人得據以舉發。 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限利害關係人舉發。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卻未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限利害關係人舉發。 因此,題目問 any person 可以舉發的情形時,不能只問「這是不是舉發事由」,還要問「是否容許任何人提出」。用語也要分清:owner of the right to apply for a patent 是專利申請權人,patentee 是專利權人。 六、專利權期間延長的舉發 Patent term extension 是專利權期間延長,主要適用於醫藥品、農藥品等須取得許可證才能實施的發明專利。經核准延長後,若有法定瑕疵,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舉發。常考情形如下: 發明專利的實施根本無取得許可證之必要(unnecessary to obtain the regulatory approval),卻獲准延長。 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並未取得許可證。 核准延長的期間超過無法實施的期間。 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的人並非專利權人。 「共有申請權未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是原專利申請的權利歸屬問題,屬一般舉發事由,而且限利害關係人提出。它不是期間延長的舉發事由,不可混入。 七、一事不再理 Ne bis in idem 指一事不再理。專利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任何人對同一專利權,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再為舉發: 他舉發案曾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提起舉發,經審查不成立(considered groundless by a decision)。 在撤銷專利權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理由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新證據,經法院審理後認無理由(considered groundless by a judgment)。 「提起行政救濟後遭駁回確定」不在法定一事不再理情形之內,不要因為「駁回確定」看起來像已確定,就誤選。 八、申請歷史禁反言 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 與 file-wrapper estoppel 是同義術語,都是指申請歷史禁反言。專利權人在申請過程中,透過修正或申復而放棄的權利範圍,不得在侵權訴訟中再藉均等論取回。禁反言是限制均等論的抗辯,並不是均等論本身。 英文中文與禁反言的關係 file-wrapper estoppel申請歷史禁反言同義詞 doctrine of equivalents均等論被禁反言限制的對象 all elements rule / doctrine of all elements全要件原則不同原則 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美國)多方再審查程序程序名稱,無關 常考陷阱 字義相近卻不合語境:enhancement 是提升,deployment 是部署,complement 是補充,supplements 是補充品,exploration 是探索,contradictions 是矛盾。這些都不是「侵權」,侵權語境應選 infringement。 把販賣要約當成尚未侵權:offering to sell 本身就是專利權所控制的實施行為,未經同意即構成 patent infringement。fair use、honest use 都不是正確答案;patent troll 指專利蟑螂,不是行為定性。 把連帶責任理解為平均分配:對被害人的責任不按人數切半,也不依過失比例。另一個錯誤是以為可以向每人各收全額而重複受償。 把故意侵權等同全部營業額賠償:「以侵權產品銷售總額作為懲罰性賠償」不是現行法的救濟方式。故意侵權只能酌定至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以下。民法第216條、差額計算、合理權利金都是可採的方式。 再審查誤納新型:只有發明與設計可申請再審查,期限為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新型不適用。 混淆救濟對象:reexamination 針對申請案的核駁;invalidation 針對已核准的專利或已核准的期間延長。 忽略舉發人資格:「非申請權人取得專利」與「共有申請權未全體申請」限利害關係人,題目問 any person 時應排除。 期間延長舉發混入一般事由:共有申請權問題不是期間延長的舉發事由。 一事不再理範圍擴大:只有「他舉發案同事實同證據不成立」與「行政訴訟中新證據經法院認無理由」兩種。「行政救濟駁回確定」不在其內。 混淆禁反言與其他原則: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 的同義詞是 file-wrapper estoppel,不是 doctrine of equivalents、doctrine of all elements 或 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s。 記憶口訣 「發設二月再審查,新型不准;歸屬舉發看利害;延長舉發四不:不必證、超期間、非權人、未取證;不再理只認舉發不成立、法院新證無理由;連帶各全不重拿;故意最多三倍;申請放棄不取回。」 各句對應如下: 發明、設計核駁後,二個月內可申請再審查,新型除外。 申請權歸屬爭議限利害關係人舉發。 期間延長舉發抓四種瑕疵:無須許可證、延長超過無法實施期間、申請人非專利權人、未取得許可證。 一事不再理只有兩種情形。 連帶責任對外各負全部,但不得重複受償。 故意侵權最多判至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 禁反言阻止專利權人以均等論取回申請時已放棄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