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發明的定義,區分自然發現、技術創作與法定不予專利標的。 辨識動植物、微生物、生物學方法及人類或動物診斷、治療、外科手術方法的不同待遇。 理解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排除事項與圖式揭露規則,特別是參考圖的效力。 區分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及可據以實現,熟記英文用語及 TRIPS 的同義對應。 認識進步性審查中的 prima facie case,以及特別技術特徵與發明單一性的關係。 核心觀念 一、發明定義與可專利標的 臺灣專利法所稱發明(invention),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重點在於利用自然法則提出技術方案;自然法則本身、單純發現自然界既有事物,並不因此成為發明。 萬有引力定律本身(a law of universal gravitation itself)、僅發現某處有天然資源(discovery of a natural resource),都屬自然法則或單純發現,不是技術創作。相對地,從天然來源以人工方式分離出的化合物,因已介入人為技術手段,可能被認定為發明;但若連用途都無法說明,就難以認定其具有可供產業利用的技術價值,不宜直接認定為可專利的發明。 臺灣專利法明定,下列事項不予發明專利: 動物、植物及生產動物、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標的判斷重點 基因轉殖動物(如 transgenic dog)、基因轉殖植物(如 transgenic tulip)仍屬動物或植物,不因經人工改造就脫離法定排除,不予發明專利。 治療犬隻的方法屬動物之治療方法,不予發明專利。 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屬法定排除標的。 生產動植物之非主要生物學方法(non-essential biological process)不在排除之列,仍須審查是否符合其他專利要件。 微生物、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並非排除標的,符合要件時可取得專利。 人工化合物(artificial compound)可為保護標的,仍須符合各項專利要件。 英文 essential(essentially)biological processes 對應「主要生物學方法」。閱讀時要注意 essential 與 non-essential 的差別,也要區分「生物個體本身」與「生產該個體的方法」,以及「動植物」與「微生物」的不同待遇。 二、設計專利保護標的與圖式 設計(design)是對物品全部或部分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所作的創作。應用於物品的電腦圖像(computer-generated 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 user interface,GUI),亦得依法申請設計專利。 下列不予設計專利: 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the shape of an article solely dictated by its function)。 純藝術創作(fine arts)。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the layout of integrated circuits and electronic circuits)。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純功能性」指造形完全由功能決定;不能只因物品具有實用功能,就認定其外觀不得申請設計專利。 依專利法施行細則,圖式應有足夠視圖,充分揭露所主張的設計外觀: 設計為立體者,應包含立體圖(perspective view)。 設計為連續平面(applied to a boundless plane in form)者,應包含單元圖(element view)。 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圖式中各項細節仍應能清楚分辨。 標示為參考圖(reference view)者,不得用於解釋設計專利權範圍。 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參考圖只是輔助理解,例如顯示使用狀態,不能當成界定保護範圍的依據。 三、新穎性與進步性 要件英文核心問題 新穎性novelty申請前是否已有相同技術公開? 進步性inventive step/non-obviousness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能依先前技術輕易完成? 產業利用性industrial applicability/utility(美)發明是否能在產業上製造或使用? 可據以實現enablement說明書是否充分教導通常知識者製造及使用發明? 發明在申請前已公開(disclosure before the application),最直接影響的是新穎性。實際判斷仍須考慮公開內容、日期及是否適用法定優惠期,不能背成「任何申請前公開都必然喪失專利」。 進步性不等於只要有差異即可。若通常知識者能依設計誘因或市場力量作出可預測的變化(predictable variation),或把已用於改良某裝置的技術,以相同方式用於類似裝置,原則上屬顯而易見(obvious),除非實際應用超出其技術能力。美國專利法 §103 即為非顯而易見性的規定。英文段落出現 predictable variation、person of ordinary skill、obvious、§103 等字眼,應判斷為進步性(non-obviousness)問題。 prima facie case 指依現有證據初步成立的案件。審查人員先提出足以初步支持欠缺進步性的理由後,提出證據或論述的責任(burden of coming forward with evidence or arguments)即移轉給申請人,申請人可補充證據證明非顯而易見。注意區分其他相近用語:burden of proof 是「舉證責任」本身、inherency 是「固有性(先前技術內在必然具有的特徵)」、all elements 是「全要件原則」,都不是此處「初步成立的案件」。 TRIPS 第 27 條註 5 容許會員將 inventive step 視為 non-obvious 的同義詞,將 capable of industrial application 視為 useful 的同義詞。兩組對應不可交叉配對。 四、產業利用性、可據以實現與特別技術特徵 歐洲專利公約(EPC)的產業利用性,要求發明能在任何種類的產業中製造或使用,包括農業。美國相對應的要件為 utility(實用性),而非 novelty、inventive step 或 full disclosure。 可據以實現(enablement)要求說明書揭露的資訊,足以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person of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無須過度實驗(undue experimentation)即能製造及使用(make and use)發明。須能實現的對象,是申請專利範圍(claims)所界定的發明。判斷基準是通常知識者,不是具有卓越能力(outstanding skill)的專家,也不是毫無專業背景者。 特別技術特徵(special technical features),依專利法施行細則,指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對於先前技術有所貢獻的技術特徵。它與發明單一性有關:多個發明須包含相同或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才屬於單一廣義發明概念(single general inventive concept)。兩者不同:前者是「對先前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徵」,後者是「多個發明之間的共同概念」;特別技術特徵也不是 inventive step 或 novelty 的同義詞。 常考陷阱 「人工改造,所以動植物可以申請」:基因轉殖動物、植物仍是動植物,不予發明專利。 「所有生物學方法都不能申請」:只排除生產動植物的主要生物學方法;非主要生物學方法、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及微生物本身不在排除之列。 「動物醫療方法可以申請」:人類與動物的診斷、治療、外科手術方法同樣排除。 「自然來源,所以必然不能申請」:單純發現不是發明;以人工分離的化合物可為發明,但連用途都無法說明者不宜認定為發明。 「GUI、電腦圖像不能申請設計」:應用於物品者可申請;純藝術創作、純功能性造形、電路布局才是排除對象。 「參考圖可解釋權利範圍」:參考圖不得用於解釋設計專利權範圍;立體圖、單元圖、縮至三分之二的規定則為正確敘述。 「申請前公開影響進步性或實用性」:申請前公開最直接影響新穎性。 「enablement 以 outstanding skill 為準」:標準是通常知識者(ordinary skill)。 TRIPS 同義詞配錯:inventive step 對 non-obvious(不是 creative、更不是 obvious);industrial application 對 useful(不是 applicable)。 special technical features 與 single general inventive concept 混用:「對先前技術有所貢獻的技術特徵」是特別技術特徵。 記憶口訣 「新看公開,進看難易,產看可用,揭露看能做。」新穎性看申請前公開;進步性看能否輕易完成;產業利用性看能否在產業上製造使用;可據以實現看通常知識者能否照做。 「動植不給,主要不給,醫療不給;微生物可以給。」 「立體有立體,連續有單元;縮到三分二,參考不定權。」 「TRIPS 換字:進步=不明顯(non-obvious),產業=有用(usef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