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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設置與組織法規形式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題數:21
中央機關設置與組織法規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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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2日

學習重點 掌握本法的定位與適用範圍,並分清機關、獨立機關、機構、單位及行政法人。 熟記中央行政機關最多四級、各層級法定名稱,以及「一、二、三級與獨立機關用法律,四級用命令」的分界。 區分法律與命令的定名(法、通則/規程、準則),並知道哪些事項應寫入組織法規、哪些不必寫入,例如編制員額。 掌握不得設立機關的三種情形、組織規模數字,以及首長、副首長屬政務或常任職務的差異。 申論時能由「組織法制化、權責明確化、組織精簡化」說明本法內容,並連結行政組織缺失與改進方法。 核心觀念 一、本法的定位與適用範圍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於民國93年制定,99年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的共同規範,訂定機關組織法規與名稱,以及機關設立、調整和裁撤的標準。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因此不能推論立法院等其他院的機關也依本法設置。 相關法律的功能要分清楚: 本法規範組織「如何設置」。 《行政院組織法》規範行政院本身的組織,以及各部、委員會等二級機關的名稱。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管理員額總量。 《行政法人法》規範行政法人的設立與運作。 本法的明文規定包括:不得設立機關的事由、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得設具公法性質的行政法人。「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差別待遇」屬於人員行為規範,不是本法的規定。 二、組織型態:機關、獨立機關、機構、單位、行政法人 概念判斷重點 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對外表示國家意思的權限,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使公權力的組織。 獨立機關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的合議制機關,不是首長制機關。 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特定任務而另成立的組織。 單位基於組織的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的組織。 行政法人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設立具公法性質的法人。 機關內部單位分為業務單位與輔助單位。業務單位執行機關職掌事項,輔助單位辦理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等支援事項。分類名稱是「輔助單位」,不是「總務單位」。 「機關內部設立的組織」稱為單位,不是附屬機關,也不是機構。「政署」不是本法所定的組織型態。 三、機關層級與名稱 行政院為一級機關,所屬機關依層級分為二級、三級、四級,所以中央行政機關最多四級。各機關應明定隸屬指揮監督關係,但可依業務繁簡與組織規模決定層級,不必逐級設立。 層級或類型法定名稱組織法規形式 一級機關院法律 二級機關部、委員會法律 三級機關署、局法律 四級機關分署、分局命令 獨立機關委員會法律 「委員會」可用於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例如海洋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屬二級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屬獨立機關。因此不能只憑名稱認定具有獨立性。 以下名稱或型態都不是本法的層級定名: 「總局」不是三級機關的法定名稱。 「中心」不是獨立機關的法定名稱。 「行政法人」是法人型態,不是三級機關。 實例判斷: 衛生福利部是二級機關,其下的食品藥物管理署是三級機關。 「科學發展部」不是正確的機關名稱。組改後設有科技部,之後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民國99年修正的《行政院組織法》規劃新設海洋委員會為二級機關。 主管公平交易的是公平交易委員會,不是「公平貿易委員會」。 四、組織法規的形式、定名與應規定事項 一級、二級、三級機關及獨立機關的組織以法律定之;四級機關的組織以命令定之。 形式個別機關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機關共同適用 法律法通則 命令規程準則 因此,組織法律只會定名為「法」或「通則」,「條例」不是本法所定的組織法律名稱。題目問「業務相同、轄區不同」的共同組織法律,答案是通則;若問共同組織命令,答案是準則。 機關組織法規應規定的事項包括: 機關名稱、設立依據或目的、隸屬關係。 機關權限及職掌。 首長、副首長或合議制成員的職稱與官職等,以及幕僚長的職稱與官職等。 次級機關的名稱。 機關有存續期限者,其期限。 屬獨立機關者,其合議制的議決範圍、議事程序及決議方法。 機關的編制員額不屬於組織法規應規定事項,另以編制表及員額管理規範處理。內部單位的分工職掌也不寫在組織法規中:組織以法律定之者,以處務規程定之;組織以命令定之者,以辦事細則定之。 五、設立限制與組織規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設立機關: 業務與現有機關職掌重疊。 業務可由現有機關調整辦理。 業務性質由民間辦理較為適宜。 「業務涉及特殊專業」不是不得設立的事由。 組織規模的總數上限曾隨修法調整,作答時應依題目所依據的版本判斷: 項目考題常見數字(修法前版本)現行(99年修正) 部15個14個 政策統合委員會9個8個 獨立機關—3個 署、局(不含地方分支機關)71個70個 司112個112個 各部業務單位以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不是三至五司。 六、首長、副首長與獨立機關成員 層級首長副首長 一級政務職務置1人,政務職務 二級政務職務得置1~3人,其中1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 三級原則為常任職務,性質特殊且法律有規定者,得列政務職務得置1~2人,均列常任職務 四級常任職務得置1~2人,均列常任職務 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的任命程序,依機關層級而不同: 相當二級機關的獨立機關,其專任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其他獨立機關的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 七、申論架構 主要內容可依以下順序展開: 目的與適用範圍。 組織型態(機關、獨立機關、機構、單位、行政法人)。 四級層級與名稱。 法規形式與定名(法、通則、規程、準則)。 組織法規應規定事項。 不得設立機關的事由。 規模總量上限。 首長職務的配置。 行政組織缺失本法的解決或改進方向 機關名稱、層級、法規形式缺乏一致標準統一名稱、層級及「法、通則、規程、準則」的定名。 機關疊床架屋、職掌重疊、權責不清明定隸屬關係及權限職掌,重疊業務不得另設機關。 組織膨脹、層級過多最多四級,並對部、委員會、署局、司設定總量上限。 組織僵化、調整不易四級機關以命令定之;引入行政法人;業務適合民間辦理者不設機關。 獨立性與政治責任不明明定獨立機關採合議制,並設立成員任命程序。 論述時應補充:法律只提供改革框架,仍須配合業務盤點、員額調整、績效評估及跨機關協調機制,才能真正落實。 常考陷阱 「中央機關共五級」「必須逐級設立」:錯。最多四級,且不必逐級設立。 「署、局為二級或四級」:錯。署、局為三級;分署、分局為四級;部、委員會為二級。 「委員會皆為獨立機關」「獨立機關為首長制」:錯。委員會可能是二級機關;獨立機關為合議制。 「機構是機關內部設立的組織」「內部組織稱附屬機關」:錯。機關內部的組織稱為「單位」。 「內部單位分業務單位與總務單位」:錯。應為業務單位與輔助單位。 「組織法律定名為條例」:錯。組織法律定名為法或通則;共同適用的法律稱通則,共同適用的命令稱準則。 「四級機關以法律定之」:錯。四級機關以命令定之;獨立機關仍以法律定之。 「編制員額屬組織法規應規定事項」:錯。權限職掌、次級機關名稱、幕僚長的職稱與官職等才是應規定事項。 「三級機關首長應列政務職務」「三級機關首長皆為政務任用」:錯。三級首長原則為常任職務。 「三級機關以下副首長其中一人得列政務職務」:錯。三級以下副首長均列常任職務。 「一級機關得置副首長1至3人」:錯。這是二級機關的規定,一級機關只置副首長1人。 「政策統合委員會以7個為限」「各部以三至五司為原則」:錯。委員會為9個(舊版)或8個(現行);各部以六至八司為原則。 「業務涉特殊專業不得設機關」:錯。不得設立的事由只有重疊、可由現有機關調整辦理、民間辦理較適宜三種。 「相當二級的獨立機關成員由行政院長同意任命」:錯。應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政署」「總局」「中心」:都不是本法所定的組織型態或層級名稱。 記憶口訣 「院一、部會二、署局三、分署分局四;一二三與獨立用法律,四級用命令。」 「法律:法、通則;命令:規程、準則。」 「重疊、可調、民較宜,三者不得設機關。」 「二級副首長一常任,三級以下全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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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規定不得設立機關的要件,下列何者不屬之? (A)機關業務職掌重疊 (B)業務性質由民間辦理較為適宜...
  2. 8 下列何者不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明文規定? (A)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B)業務性質由民間辦理較適宜者,...
  3. 19 有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B)中央行政機關(構)型態包括機關...
  4. 16 有關中央行政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我國中央行政機關共分五級 (B)稱委員會者皆為獨立機關...
  5. 9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立法院各級機關組織名稱依此法律設置 (B)機關組織以法...
  6. 18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與三級機關...
  7. 12 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範,有關我國中央行政機關名稱之使用,下列規定何者正確? (A)「中心」為獨立機關用之...
  8. 17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適合定名為二級行政機關的名稱? (A)院 (B)部 (C)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