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我國依事務性質劃分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均權原則,並區分單一制、聯邦制與邦聯制。 熟記權限爭議的解決機關。中央與地方之間、地方彼此之間,以及縣與鄉(鎮、市)之間,處理途徑各不相同。 區分自治事項的合法性監督、委辦事項的監督,以及司法救濟;自治事項違法疑義應聲請司法院解釋,不是聲請行政院。 理解地方自治的地域限制、自治立法權與職權範圍,並能辨識國稅與地方公共事務。 掌握網絡社會下單一制國家權力向下移轉、分權化及跨域合作的趨勢。 核心觀念 一、中央與地方如何分權:均權原則 我國是單一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與法律保障下行使自治權,並不是各自享有主權的國家。地方政府也不能一概視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享有依法處理地方公共事務的權能。 憲法第107條至第110條分別列舉中央與地方的權限。第111條則規定,未列舉事項依事務性質決定歸屬: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這是均權原則的核心,不能依政府位階、預算規模、協商程序或土地面積決定。省制已經調整,不宜直接把憲法原有省權規定當成現行省自治的運作方式。 外交、國防屬中央職權,地方政府在外交及國防上沒有職權。廢棄物清運、公園綠地管理、地方觀光事業發展等,則是典型的地方公共事務。地方政府依法參與城市交流,不等於取得國家外交權。 二、單一制、聯邦制、邦聯制與網絡社會 比較項目單一制聯邦制邦聯制 主權歸屬國家主權統一,地方依法享有自治權聯邦為一國家,各邦依憲法分享權力分子國各自保有主權 結合基礎國家憲法及法律聯邦憲法邦聯條約,不是憲法 指揮關係中央依法監督地方,但受自治保障限制聯邦可直接對人民行使權力邦聯不能直接指揮或命令分子國 違法行為與變更依國內法定程序處理依憲法程序處理分子國得宣告邦聯違法行為無效;修訂條約原則上須全體分子國同意;分子國可自由加入、退出 行政學教材常以蘇聯解體後的獨立國協作為邦聯式結合的例子,重點在於成員保有主權、結合鬆散。 網絡社會中,政策問題常跨越行政疆界,單一制國家較可能出現中央權力向下移轉、分權化及跨域合作。政府間的互賴會增加,界線不會因此更加分明。這也不代表地方取得主權而不再隸屬中央,更不代表地方可以壟斷或集權分配資源。 三、權限爭議:先辨認爭議雙方 查找我國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及爭議解決機制,法源是憲法與地方制度法。我國沒有「地方自治通則」「地方自治法」作為現行法源,也不能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總員額法等組織法回答這個問題。 依憲法第111條,中央與地方的事務權限遇有爭議,由立法院解決,不是行政院、行政法院或憲法法庭。地方制度法再依爭議雙方的層級,分別規定處理機關: 爭議關係處理機關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的權限爭議立法院院會議決 縣與鄉(鎮、市)間的自治事項爭議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的事權爭議行政院 縣(市)間的事權爭議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鄉(鎮、市)間的事權爭議縣政府 四、自治監督:合法性與監督層級 自治事項原則上只受合法性監督,地方在合法範圍內保有政策裁量。委辦事項是依上級政府交付辦理,因此監督可以及於適當性。中央不能只因為政策偏好不同,就認定地方的自治措施違法。 依地方制度法,各級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法時,由上級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處理。 縣(市)政府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處理。 鄉(鎮、市)公所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由縣政府處理。 自治事項是否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若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在解釋作成前不得先予撤銷。行政院是行政機關,沒有這項解釋權。 教材所列中央對地方的自治監督手段,包括指揮命令權、核定備查權、監視檢舉權,以及撤銷、變更、代行處理等,每一項都必須有法定依據。行政訴訟權不是自治監督手段,它屬於司法救濟途徑,不是中央行政機關監督地方的方式。 五、監察院糾正與地方政府的權限界線 地方政府施政若涉及違法或失職,監察院得主動調查,並依調查結果提出糾正案,這是對施政備受批評的地方政府合適的法定作為。糾正著重在改善機關工作及制度缺失;彈劾則是追究個別公務員的違法失職責任,兩者是不同制度。 媒體批評本身不是法定的解職事由,行政院不能因此將市長解職。直轄市長也不必因施政受批評就赴立法院備詢。檢察官隸屬法務部體系,不是由地方法院指派。 地方政府的公權力只能在管轄區域及法定事務範圍內行使。權力大小取決於法制分配,與管轄區域大小並不成正比。地方立法機關擁有制定法規的實權,可依法議決自治條例,但自治法規仍受憲法、法律等上位規範拘束。地方立法機關的會議原則上公開舉行。 營業稅是國稅,徵收不屬地方政府管轄。稅收分配給地方,和由地方負責徵收,是兩件不同的事。 常考陷阱 「依位階高低、預算規模或協商程序分權」:錯,憲法是依事務性質分權。 「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由行政院院會議決」「由憲法法庭或行政法院解決」:錯,應由立法院(地方制度法明定為立法院院會議決)。 「直轄市間事權爭議由立法院院會議決」:錯,地方彼此間的爭議由行政院等行政機關處理,立法院只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爭議。 「縣與鄉(鎮、市)間爭議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這個敘述正確,不要誤判為錯。 「自治事項違法疑義得聲請行政院解釋」:錯,應為司法院。 「直轄市違憲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撤銷」「鄉公所違背縣規章由縣政府撤銷」:都正確。 「行政訴訟權是自治監督方式」:錯,指揮命令、核定備查、監視檢舉才是監督方式。 「地方政府是行政院派出機關」「地方議會會議不必公開」:都錯。「外交、國防屬中央」則正確。 「公權力大小與轄區大小成正比」:錯。權限依法分配;地方公權力限於轄區內行使,這句是正確的。 「營業稅徵收屬地方」:錯,營業稅是國稅。 「網絡社會使界線更分明、不再隸屬、地方集權分配資源」:錯,正確趨勢是中央權力向下移轉、分權化。 「邦聯依憲法結合、可直接命令分子國、修約不須全體同意、分子國不得自由進出」:都錯。邦聯以條約結合,分子國可宣告邦聯違法行為無效。 「施政受批評,由立法院要求市長備詢、行政院解職、地院指派檢察官」:都錯,應由監察院調查並提出糾正案。 記憶口訣 「事務定分權,中央地方找立院;市市行政院,縣縣縣鄉內政會主管,鄉鄉找縣府。」 「違法疑義找司法,訴訟不是監督法;監督三寶:指揮、核備、監視檢舉。」 「邦聯靠條約,不能下命令,違法可宣告無效,進出自由修約全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