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丹哈特的三項倫理基礎:榮譽、樂善好施與正義,並理解行政倫理以內在自律為本、法律制裁為底線。 比較傳統與當代行政倫理:由層級服從、內部控制,轉向公共課責、公民參與及積極興利。 理解公共服務倫理、專業主義與懷特的組織倫理,辨別公共利益、專業判斷和組織忠誠間的界線。 掌握湯普森公民不服從的條件與傅德瑞克森的世代正義義務。 熟悉我國行政中立、違法命令處理、離職後任職限制、懲戒期間退休限制及服務法適用範圍等規範。 核心觀念 一、丹哈特的公共行政倫理基礎 丹哈特(K. G. Denhardt)認為,公共行政倫理道德的核心植基於榮譽(honor)、樂善好施(benevolence)、正義(justice)三項基礎。榮譽強調公職的尊嚴、誠信與責任;樂善好施強調關懷他人福祉、體察民眾需要;正義則重視公平對待、權利保障與合理分配。品質(quality)雖是行政管理的重要要求,但不是這三項基礎之一。 行政倫理不僅要求行為合法,更要求公務人員判斷行為是否正當。法律以外在規範與制裁建立行為底線,倫理則有賴內在的道德承諾、責任感與自我約束。倫理的維持不能主要依賴強制性的法律制裁,而應以個人內心的道德承諾為根本。 二、傳統與當代行政倫理的演變 比較面向傳統行政倫理當代行政倫理 責任對象向直線主管負責直接向民眾負責,重視公共課責 控制方式內部層級節制、命令服從,偏重他律重視自律、專業判斷及外部監督 決策與資訊中央集權的政策制定,資訊對大眾保密重視公開透明、決策的參與和投入 組織關係以機關部門的看法觀點為優先,垂直指揮重視平行合作關係與整體公共利益 行政追求著重效率、程序及消極防弊重視公民參與、效能、民眾利益及積極興利 判讀倫理演變的方向:從重視內部層級節制到重視公共課責、從強調他律到強調自律、從消極防弊到積極興利。這段演變不能簡化為「從功利主義轉向義務論」;當代行政仍須綜合考量義務、結果、權利、公平與公共利益。上述比較是發展趨勢,當代行政並未拋棄依法行政與層級責任。 三、公務倫理與公共服務倫理 現代福利國家或有為政府的職責,不僅限於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和確保民生資源,也涵蓋社會福利、公共服務、公平正義及生活品質的提升。 公共服務人員應具備的倫理修為包括:以公共利益為行政行為的基本目標、培養負責任的專業精神、對民眾需求適當回應。市場機制、競爭或成本觀念可作為管理工具,但市場導向不能成為公共服務的第一要務,公共服務還須兼顧公平、弱勢保障、民主課責與依法行政。 公務倫理也落實於日常資源運用。公務資源來自人民負擔,應節約使用、避免浪費,例如紙張雙面使用、力行資源回收,都是公務倫理的表現,與三權分立、繁文縟節或公開透明無關。 公務人員同時具有公民身分,應忠誠履行公民義務,包括財務義務,如依法繳納各級政府課徵的租稅,不因擔任公職而免除一般公民責任。 四、專業主義與懷特的組織倫理 專業主義(Professionalism)是以專門知識、技術訓練及專業倫理為基礎,運用專業判斷提供服務,並對服務品質與行為結果負責的態度及制度要求。公共行政中的專業主義,不只要求「有能力」,更要求將能力用於公共利益。其要素可分為: 專業知能:具備職務所需的知識與技能,並持續學習。 專業判斷:依事實、證據及專業標準作判斷,避免私人利益與不當壓力干預。 專業倫理:誠信、公正、服務民眾,遵守倫理規範並承擔責任。 公共課責:專業自主仍須接受法律、民主制度與公共利益的檢驗,不能以專業之名拒絕監督。 作答申論時,可依「定義 → 要素 → 對公共行政的意義(提升服務品質、強化自律)→ 限制(專業本位、技術官僚化、忽視民意,須以公共課責平衡)」的架構展開。 懷特(W. H. Whyte)把將組織忠誠和團隊立場置於個人意識之上的觀點稱為組織倫理。這是特定概念,不是一般所稱的良好組織道德,也不是組織文化、組織發展或組織品管。其風險在於過度從眾、壓抑獨立判斷;組織忠誠不能成為掩飾違法或犧牲公共利益的理由。 五、湯普森的公民不服從與世代正義 湯普森(D. F. Thompson)所討論的公民不服從(又稱公民不順服),是基於道德與正義理由,對不義的法律或政策採取違法抗議。其條件包括: 公開為之,而非秘密進行; 非暴力,不得訴諸暴力; 在違法之前,用盡所有管道; 直接挑戰實質的不義,而非追求私人利益。 傅德瑞克森(H. G. Frederickson)主張,保障未來世代利益在公共行政的精神中應被視為一種義務。其內涵包括:不能做出任何危害下一代生存的事、不能做出任何危害下一代作為人應擁有尊嚴之基本權利的事,以及應致力於縮減危害現今人類之事。這些義務以「不危害」為核心;「對子孫作出持久供應的承諾,作為世代正義的基礎」不屬於其義務內涵。 六、我國行政倫理法制 法規應掌握的規範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黨及政治活動的適當行為標準,維護依法行政與公正執行職務;行政中立不等於完全剝奪政治權利。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除受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外,也及於公營事業機構的服務人員,不能說「不適用於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規範長官命令的服從義務、違法命令的報告程序,以及違反刑事法律命令的拒絕服從。 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因案在懲戒程序中、結果確定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避免以離職規避懲戒。 違法命令的處理:公務人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長官如認為命令並未違法,並以書面下達,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因此所生責任由長官負擔。但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義務。敘述若只寫「書面下達即應服從」而漏掉刑事違法的例外,即屬不完整而錯誤。 離職後任職限制(旋轉門條款):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限制有期間,並非終身禁止。 常考陷阱 把品質列入丹哈特三基礎:三基礎是榮譽、樂善好施、正義,品質不屬之。 把當代與傳統特徵對調:「以機關部門看法為優先」「向直線主管負責」「資訊保密」屬傳統;「平行合作」「向民眾負責」「參與投入」屬當代。 把演變方向寫反:是從他律到自律、從防弊到興利、從內部層級節制到公共課責;「從功利主義到義務論」也不是正確描述。 把倫理維持歸於法律制裁:倫理主要依賴個人內心的道德承諾。 把政府職責寫成「僅限於」保護生命財產:福利國家的職責範圍更廣。 把市場導向或團隊忠誠當最高原則:市場導向不是公共服務第一要務;組織忠誠凌駕個人意識是懷特所稱的「組織倫理」。 把「訴諸暴力」當成公民不服從條件:湯普森要求非暴力。 把「對子孫持久供應的承諾」當成世代正義義務:傅德瑞克森所列義務以不危害下一代的生存與尊嚴、縮減危害現今人類之事為內涵。 把書面命令當作絕對服從依據:須注意違反刑事法律的例外。 把離職限制寫成終身,或說服務法不適用公營事業人員:兩者皆錯。 記憶口訣 丹哈特:「榮、善、正」——榮譽、樂善好施、正義(沒有品質)。 倫理演變:「層級走向課責,他律走向自律,防弊加上興利。」 公民不服從:「公開、非暴、窮盡、抗不義。」 世代正義:「不害生存、不害尊嚴、減少當代之害。」 離職限制:「離後三、回看五、直接相關查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