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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程序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題數:9
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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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2日

學習重點 先辨認爭議行為的性質:行政處分走復審;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走申訴、再申訴。 掌握受理機關:申訴向服務機關提出;復審與再申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審議決定。 記過、記大過、一次記二大過、停職、年終考績(含乙等、丙等)、否准具體財產請求,都屬復審標的;請求調整勤務、改善工作環境、一般福利事項則不屬復審。 公務人員對人事行政處分不服,依保障法提起復審,不再提起訴願、再訴願。 復審決定確定後,具備法定事由(如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核心觀念 一、復審:針對行政處分的權利救濟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判斷時,要看該措施是否對公務人員的具體權利產生法律效果,不能只憑機關使用「通知」「核定」或「懲處」等名稱決定。 復審事件由保訓會審議決定。復審書原則上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出;原處分機關可先重新審查,但復審決定機關仍是保訓會。對復審決定不服者,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保障法是公務人員人事行政救濟的特別規定,公務人員提起復審者,不再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因此,題目問公務人員不服懲處處分應如何請求撤銷,應選復審,不是訴願、再訴願或上訴。「上訴」是對法院裁判不服的救濟用語,與不服機關處分無關。 此外,對依法申請的事項,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復審。因此,不能認為「機關沒有作成書面否准,就一定不能救濟」。 二、復審標的:身分、官等、俸給與具體權利 事件類型判斷重點 身分、官等、俸給影響公務人員身分、官等或法定俸給權利的處分,是復審的典型範圍。 記過一次、一次記一大過雖未達免職程度,仍屬懲處處分,得提起復審。 一次記二大過發生免職效果,涉及身分保障,得提起復審。 停職服務機關所為停職處分影響職務行使及相關權利,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年終考績(乙等、丙等)考績核定涉及考績獎金、晉級等法律效果,不服者循復審救濟,不是申訴。 不核發離職證明書致不能於規定期限內報到,影響任職權益,得提起復審。 否准因公涉訟延聘律師費用涉及依法申請涉訟輔助的具體財產權利,得提起復審。 以上事件的共同點,是對具體權利產生法律效果。復審不限於免職,也不限於身分變動;懲處、考績、停職或金錢給付的否准,都是復審標的。 三、申訴與再申訴:管理措施及工作條件的救濟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例如請求調整勤務、改善工作環境、一般福利措施,都屬此類,不是復審標的。 程序對象受理/審議機關 復審行政處分保訓會審議決定 申訴管理措施、工作條件之處置原服務機關函復 再申訴不服服務機關之申訴函復保訓會審議決定 所以,「保訓會審議決定哪些事件」的答案是復審、再申訴。申訴由原服務機關受理,不是向保訓會提出,也不是向服務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復審也不是申訴的下一階段,兩者是依爭議行為性質區分的不同途徑。 在復審標的的考題中,常把「福利」與身分、官等、俸給並列。身分、官等、俸給適用復審;福利屬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事項,不適用復審規定,應循申訴、再申訴。 四、考績等次與服公職權利 現行實務上,年終考績不論乙等或丙等,皆以復審救濟。因此「受考績乙等公務人員得提出申訴」是錯誤敘述,不能再沿用「乙等申訴、丙等復審」的舊區分。 服公職權利除了任職身分,也包含依法請求俸給、退休金等權利。依法取得的官職等級受制度性保障,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剝奪;但這不代表公務人員可以免受合法的考績、懲處或其他人事處分。 我國公務人員不具罷工權。權益受損時,應循復審、申訴、再申訴等法定救濟程序處理。 五、再審議:決定確定後的特別救濟 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確定後,如有法定再審議事由,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原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是法定再審議事由之一。例如理由認為原處分違法,主文卻駁回復審,兩者顯不相容。此時的程序名稱是「再審議」,不是再復審、再申訴或再救濟;保障法中並沒有「再復審」這種程序。 再審議須具備法定事由,不能僅因當事人仍不滿意確定決定,就要求重新審理。 常考陷阱 「公務人員不服懲處,提起訴願或再訴願」:錯。依保障法提起復審,不再提起訴願;「上訴」則是對法院裁判的救濟。 「只有免職才能復審」:錯。記過、記大過、停職、考績、否准離職證明書或涉訟輔助費用,都是復審標的。遇到全部列舉的選項,要留意是否全部屬於復審。 「記過只是內部管理,循申訴」:錯。記過是懲處處分,循復審。 「考績乙等得提出申訴」:錯。考績乙等、丙等都循復審。 「請求調整勤務、改善工作環境可提復審」:錯。屬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循申訴、再申訴。 「福利事項適用復審」:錯。身分、官等、俸給適用復審;福利則不適用。 「申訴向保訓會或上級機關提出」:錯。申訴向原服務機關提出。 「保訓會審議復審、申訴、再申訴」或「申訴、再申訴」:錯。保訓會審議的是復審與再申訴。 「停職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公務員協會救濟」:錯。服務機關所為停職處分,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法院)處理懲戒案件,公務員協會不是救濟機關。 「確定決定理由與主文矛盾,申請再復審或再申訴」:錯。應申請再審議。 「公務人員具有罷工權」:錯。我國公務人員無罷工權。 記憶口訣 「處分走復審,管理先申訴;不服再申訴,確定找再議。」 「申訴找服務,復、再找保訓。」申訴向原服務機關提出;復審、再申訴由保訓會審議決定。 「身官俸可復審,勤務環境福利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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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 公務人員甲遭機關以銷匿某重要物品、保管不當為由,核予其記過一次之懲處,但甲認為自己一切皆依法 領用且登記,並無銷匿情事...
  2. 複選題25 下列何者為我國公務人員權利或利益遭致損害時,得提起復審之標的? (A)請求調整勤務(B)改善工作環境(C)一次記一大過(D...
  3. 複選題24 關於我國現行公務人員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法取得之官職等級受制度性保障 (B)受考...
  4. 23 某公務人員因案遭所屬服務機關處以停職處分,該名公務人員認為處分顯然不當,以致損害其權利。該 名公務人員依法得向下列何...
  5. 15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公務人 員保障法提起申訴,...
  6. 21 公務人員復審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確定後,倘發生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 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公...
  7. 22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基於權益救濟所提起之何種事件,是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來審議決定? (A)復審、申訴...
  8. 13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規定? (A)俸給 (B)身分 (C)福利 (D)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