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辨認爭議行為的性質:行政處分走復審;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走申訴、再申訴。 掌握受理機關:申訴向服務機關提出;復審與再申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審議決定。 記過、記大過、一次記二大過、停職、年終考績(含乙等、丙等)、否准具體財產請求,都屬復審標的;請求調整勤務、改善工作環境、一般福利事項則不屬復審。 公務人員對人事行政處分不服,依保障法提起復審,不再提起訴願、再訴願。 復審決定確定後,具備法定事由(如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核心觀念 一、復審:針對行政處分的權利救濟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判斷時,要看該措施是否對公務人員的具體權利產生法律效果,不能只憑機關使用「通知」「核定」或「懲處」等名稱決定。 復審事件由保訓會審議決定。復審書原則上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出;原處分機關可先重新審查,但復審決定機關仍是保訓會。對復審決定不服者,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保障法是公務人員人事行政救濟的特別規定,公務人員提起復審者,不再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因此,題目問公務人員不服懲處處分應如何請求撤銷,應選復審,不是訴願、再訴願或上訴。「上訴」是對法院裁判不服的救濟用語,與不服機關處分無關。 此外,對依法申請的事項,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復審。因此,不能認為「機關沒有作成書面否准,就一定不能救濟」。 二、復審標的:身分、官等、俸給與具體權利 事件類型判斷重點 身分、官等、俸給影響公務人員身分、官等或法定俸給權利的處分,是復審的典型範圍。 記過一次、一次記一大過雖未達免職程度,仍屬懲處處分,得提起復審。 一次記二大過發生免職效果,涉及身分保障,得提起復審。 停職服務機關所為停職處分影響職務行使及相關權利,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年終考績(乙等、丙等)考績核定涉及考績獎金、晉級等法律效果,不服者循復審救濟,不是申訴。 不核發離職證明書致不能於規定期限內報到,影響任職權益,得提起復審。 否准因公涉訟延聘律師費用涉及依法申請涉訟輔助的具體財產權利,得提起復審。 以上事件的共同點,是對具體權利產生法律效果。復審不限於免職,也不限於身分變動;懲處、考績、停職或金錢給付的否准,都是復審標的。 三、申訴與再申訴:管理措施及工作條件的救濟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例如請求調整勤務、改善工作環境、一般福利措施,都屬此類,不是復審標的。 程序對象受理/審議機關 復審行政處分保訓會審議決定 申訴管理措施、工作條件之處置原服務機關函復 再申訴不服服務機關之申訴函復保訓會審議決定 所以,「保訓會審議決定哪些事件」的答案是復審、再申訴。申訴由原服務機關受理,不是向保訓會提出,也不是向服務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復審也不是申訴的下一階段,兩者是依爭議行為性質區分的不同途徑。 在復審標的的考題中,常把「福利」與身分、官等、俸給並列。身分、官等、俸給適用復審;福利屬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事項,不適用復審規定,應循申訴、再申訴。 四、考績等次與服公職權利 現行實務上,年終考績不論乙等或丙等,皆以復審救濟。因此「受考績乙等公務人員得提出申訴」是錯誤敘述,不能再沿用「乙等申訴、丙等復審」的舊區分。 服公職權利除了任職身分,也包含依法請求俸給、退休金等權利。依法取得的官職等級受制度性保障,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剝奪;但這不代表公務人員可以免受合法的考績、懲處或其他人事處分。 我國公務人員不具罷工權。權益受損時,應循復審、申訴、再申訴等法定救濟程序處理。 五、再審議:決定確定後的特別救濟 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確定後,如有法定再審議事由,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原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是法定再審議事由之一。例如理由認為原處分違法,主文卻駁回復審,兩者顯不相容。此時的程序名稱是「再審議」,不是再復審、再申訴或再救濟;保障法中並沒有「再復審」這種程序。 再審議須具備法定事由,不能僅因當事人仍不滿意確定決定,就要求重新審理。 常考陷阱 「公務人員不服懲處,提起訴願或再訴願」:錯。依保障法提起復審,不再提起訴願;「上訴」則是對法院裁判的救濟。 「只有免職才能復審」:錯。記過、記大過、停職、考績、否准離職證明書或涉訟輔助費用,都是復審標的。遇到全部列舉的選項,要留意是否全部屬於復審。 「記過只是內部管理,循申訴」:錯。記過是懲處處分,循復審。 「考績乙等得提出申訴」:錯。考績乙等、丙等都循復審。 「請求調整勤務、改善工作環境可提復審」:錯。屬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循申訴、再申訴。 「福利事項適用復審」:錯。身分、官等、俸給適用復審;福利則不適用。 「申訴向保訓會或上級機關提出」:錯。申訴向原服務機關提出。 「保訓會審議復審、申訴、再申訴」或「申訴、再申訴」:錯。保訓會審議的是復審與再申訴。 「停職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公務員協會救濟」:錯。服務機關所為停職處分,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法院)處理懲戒案件,公務員協會不是救濟機關。 「確定決定理由與主文矛盾,申請再復審或再申訴」:錯。應申請再審議。 「公務人員具有罷工權」:錯。我國公務人員無罷工權。 記憶口訣 「處分走復審,管理先申訴;不服再申訴,確定找再議。」 「申訴找服務,復、再找保訓。」申訴向原服務機關提出;復審、再申訴由保訓會審議決定。 「身官俸可復審,勤務環境福利走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