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勞動三權是團結權、團體協商權、爭議權。我國一般公務人員可以結社、可以建議與協商,但沒有罷工權,也沒有團體協約權。 公務人員結社權與集體協商權的主要法源是公務人員協會法(民國92年起施行)。不要誤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並不存在的「公務人員協商法」。 區分協會的建議事項、協商事項與不得建議或協商的事項。個別公務人員的考績結果不屬於協會可處理的範圍。 協會分為全國與機關兩級,採自由加入。協商發生爭議時,依序由調解、爭議裁決處理。 比較法律適用範圍:性別平等工作法公務人員與勞工都適用;勞動基準法、團體協約法則以勞工為適用對象。 核心觀念 一、勞動三權與集體協商 勞動三權是團結權、團體協商權、爭議權,三者的意義如下: 團結權:組織或加入團體,集結成員的力量。 團體協商權:由團體代表成員,就工作條件等事項與雇主協商。 爭議權:以集體行動爭取訴求,罷工是最典型的形式。 薪俸權、休假權、平等權、受僱權、訴訟權雖然都是重要權利,但都不屬於勞動三權。 集體協商與工會主義的發展最密切相關。個別受僱者先透過組織形成集體力量,再由組織出面與雇主協商。功績制講的是依能力任用、陞遷與考核,資本主義、舉發弊端也都不是集體協商的直接根源。 二、公務人員協會的法源與權利界線 工會法明定,公務人員的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規定。這部「其他法律」就是公務人員協會法,也是我國保障公務人員勞動基本權與集體協商權的主要法規。目前並沒有「公務人員基準法」或「公務人員協商法」施行;團體協約法則是規範勞工的法律。 權利公務人員是否享有說明 團結權有,但受限制可以組織公務人員協會,並依自由意願加入;組織形式是協會,不是工會。 協商權有,但受限制可以提出建議,也可以就法定事項請求協商。 團體協約權無協商達成的結果不是團體協約法上的團體協約。 爭議權(罷工)無協會不得發起、主導或參與罷工、怠職等影響機關正常運作的行為。 協會的組織只有兩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與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法律並未設「地方級」,所以「機關、地方、全國三級」的說法是錯的。 三、建議事項、協商事項與排除事項 判斷原則:涉及整體人事制度、政策規劃的,屬於建議;涉及機關內部工作條件與管理的,屬於協商。 類型主要內容判斷關鍵 得提出建議考試事項;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法制事項;福利事項(例如住宅輔購);待遇調整的規劃及擬議。屬於制度、政策層次,向有關機關表達意見。 得請求協商辦公環境的改善、行政管理、服勤的方式及起訖時間。屬於機關內部工作條件,由協會與機關協議。 不得建議或協商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災害防救等事項;依法可提起申訴、復審、再申訴或行政訴訟的事項;個別公務人員權益事項;法律已有明文規定的事項;與公務人員權利義務無關的事項。考績結果屬於個案權益,應由當事人自己循救濟程序處理。 「考績」有兩層意思,要分開看。考績制度屬於法制事項,協會可以建議;某人的考績結果屬於個別權益,協會不能建議。 四、協商爭議的處理 協會與機關協商不成而發生爭議時,處理機制有兩道: 調解:協助雙方取得共識。 爭議裁決:調解不成時,依法定程序作出裁決。 這是集體協商專用的爭議程序。不要和個別公務人員的復審、申訴、再申訴混為一談,也不要選成一般人民對行政處分提起的訴願,或向機關表達意見的請願。 五、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的法律適用 法律公務人員一般勞工 性別平等工作法適用(申訴救濟等程序另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適用 勞動基準法不適用適用 團體協約法不適用適用 工會法不適用(結社依公務人員協會法)適用 公務人員協會法適用不適用 人事管理條例規範政府機關的人事機構與人事人員不適用 「兩者均適用」的考點就是性別平等工作法。另外要注意,「在政府機關工作」不等於「具公務人員身分」。機關進用的勞工,仍然依勞動法令判斷適用範圍。 六、公務人員的其他權利判斷 官職等級受制度性保障:依法取得的官職等級,受制度性保障。 服公職權利範圍:包括依法請求俸給、退休金等權利。 退休後優遇:不是一般公務人員當然擁有的法定權利。 民事賠償責任:公務人員並不因身分而一概免除,「免於民事賠償責任」的說法過於絕對。 考績乙等的救濟:年終考績考列乙等現在被認定為行政處分,應提起復審,不是申訴。所以「考績乙等得提出申訴」是錯誤敘述。 罷工權:公務人員沒有罷工權,「公務人員具有罷工權」同樣是錯誤敘述。 常考陷阱 「集體協商權規範於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員服務法或公務人員協商法」:錯。正解一律是公務人員協會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公務人員基準法也都不對。 「公務人員協會具有團體協約權」或「協會得發起罷工」:錯。協會法只給予建議權與協商權;看到「團體協約權」、「罷工」的選項,就是非屬協會法規定的答案。 「協會分機關、地方、全國三級」:錯。只有機關、全國兩級。 「考績結果可以提出建議」:錯。考試、福利、待遇調整規劃都可以建議,但個別考績結果屬於排除事項。 「服勤方式、行政管理、辦公環境改善屬於建議事項」:錯。這三項都是協商事項;住宅輔購才是建議事項(福利)。 協商爭議的處理選成訴願、請願或申訴:錯。除了爭議裁決之外,另一個機制是調解。 「勞動三權包含訴訟權、薪俸權、休假權」:錯。勞動三權只有團結、協商、爭議三項。 「公務人員也適用勞動基準法、團體協約法」:錯。兩類人員都適用的只有性別平等工作法;人事管理條例是規範人事機構的法律。 「考績乙等得提出申訴」:錯。考績乙等應提起復審。 記憶口訣 「團、協、爭」:團結權、團體協商權、爭議權,沒有「訴」。 「協會能建議、能協商;不能協約、不能罷工。」 「考、福、待遇提建議;環境、管理、服勤談協商;個人考績不能碰。」 「協商卡關:先調解,再裁決。」 「性平工作法,公勞都適用;勞基、協約只給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