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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與考績懲處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題數:23
公務員懲戒與考績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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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2日

學習重點 分清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兩者事由沒有實質差別,但法源、處分機關及救濟途徑不同。 熟記公務員懲戒法九種懲戒處分,辨別免除職務、撤職、休職的差異,以及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的晉敘限制。 掌握政務人員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可受撤職、減俸、申誡等處分。 辨別當然停職與先行停職,了解停職期間不得執行職務的效果。 掌握移送懲戒的權限,以及民國104年修法強化懲戒作用的重點。 核心觀念 一、規範公務員紀律的基本法律 我國以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作為強制公務員履行義務的基本法律: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應盡的義務,懲戒法則對違反義務者加以制裁。除服務法與考績法之外,與公務人員紀律及義務最密切相關的是公務員懲戒法;考試法、任用法、俸給法分別規範考選、任用與俸給,並非紀律規範的核心。 二、懲戒與考績懲處的雙軌制度 比較項目司法懲戒行政懲處 主要法源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 處理機關懲戒法院(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服務機關依權限辦理 處分種類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申誡、記過、記大過;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救濟依懲戒訴訟程序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免職等影響身分者循復審,其他管理措施循申訴、再申訴 兩者的違法失職事由並無實質差別,同一行為可能同時面臨懲戒與懲處,因此不能從行為內容區分兩者,而應從法律依據不同來區分: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懲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行政機關依考績法作成免職懲處,直接剝奪公務員身分,影響服公職權利重大,屬於實質上的懲戒處分,須給予正當程序保障與救濟途徑。 懲處種類只有申誡、記過、記大過(及專案考績免職),降級、減俸、撤職都只屬懲戒;「記大過」則只屬懲處,不在懲戒種類中。記過、申誡兩套制度都有,須看題目問的是哪一套。 三、懲戒處分種類與主要效果 現行公務員懲戒法列有九種懲戒處分: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法定用語是「罰款」,不是刑罰的「罰金」。 處分效果與作答關鍵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不能藉再參加考試及格而再任。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與永久不得再任的免除職務不同。 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以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的公務員為對象,使離職後仍可受到實質制裁。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給,期間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仍保有公務員身分。期滿得許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降級依現職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減俸依現職月俸減成支給一定期間,並附有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的限制。 罰款懲戒上的金錢制裁,得與降級等處分併為處分(但不與減俸、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併處)。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申誡以書面為之;沒有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的限制。 九種處分中,只有休職是「期滿得許復職」;撤職是離開職務、停止任用一段期間,減俸與記過則未離開職務,無所謂復職。 四、政務人員的適用範圍 政務人員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三種處分,因為這些處分以常任文官的職務與俸級體系為前提。因此政務人員可能受到的懲戒包括撤職、減俸、申誡等。題目若列出撤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五項,適用於政務人員的是撤職、減俸、申誡。 五、移送與審理 公務員有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或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且有懲戒必要者,應受懲戒。 移送途徑有二: 監察院彈劾移送:監察院審查後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主管長官移送:各院、部、會首長、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應受懲戒情事,應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人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因此,簡任人員(如部會簡任官員)有違法失職,應由監察院移送,部會不能逕行移送。 104年修法使懲戒程序司法化,採言詞辯論,審理原則公開;109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懲戒審理程序原則不公開」是錯誤敘述。 六、當然停職與先行停職 類型性質情形 當然停職法定事由發生即當然停止職務,不待決定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宣告而在執行中等 先行停職須由有權機關依職權決定懲戒法院認有必要時先行停止職務;主管長官將所屬人員送請監察院審查或移送懲戒,認為情節重大者,得依職權先行停職 可見停職並非全由監察院或懲戒法院決定,主管長官也有先行停職的權限。 停職是程序中的暫時措施,不是休職處分。停職期間不得執行職務,所為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因此機關首長停職期間不得任用人員。至於俸給、年資、考績,另有規定,不能概括認定「停止發給俸給」「復職後年資不併計」或「只能參與另予考績」。 七、104年修法的強化作用與制度影響(申論架構) 擴充制裁種類:新增免除職務、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罰款,由六種擴為九種。免除職務永久排除再任;罰款增加財產制裁並可與其他處分併罰;退休金處分使「先退休再脫身」的情形仍可追究。 強化原有處分效果:明定休職、降級、記過等處分後一定期間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使處分效果更具體。 明確懲戒事由: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須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始予懲戒,兼顧私領域保障。 程序司法化:採言詞辯論、審理公開,強化被付懲戒人防禦權與程序正當性。 對懲處制度的影響:雙軌制仍存在,機關須依違失程度判斷應予行政懲處或移送懲戒;司法懲戒制裁更重、更多元,可對內部懲處形成補充與監督,但不能以內部懲處取代必要的移送。 常考陷阱 「罰金」是懲戒種類:錯。懲戒是「罰款」,罰金是刑罰。 「記大過」屬九種懲戒:錯。記大過是考績懲處。 「降級、減俸、撤職屬懲處」:錯。懲處只有申誡、記過、記大過(及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懲戒與懲處依據的法律相同」:錯。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懲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但「事由無實質差別」是正確敘述。 「機關對九職等以下人員為記過或申誡之懲戒處分,得依保障法申訴、再申訴」:應判錯誤,不要把懲戒處分與保障法申訴程序直接連結。 「免職懲處屬實質懲戒」:正確。 「受免除職務者再考試及格可再任」:錯。免除職務不得再任用。 「受休職者失去公務員身分」:錯。休職保有身分,期滿得許復職;撤職、減俸、記過都沒有「期滿復職」。 「罰款不得與降級併處」:錯。罰款可與降級併為處分。 年限混淆:休職(自復職日起)與降級(自改敘日起)都是二年;記過是一年;申誡沒有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的限制。 「政務人員只能撤職或申誡」:錯。政務人員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減俸仍可適用。 「主管長官送監察院審查而認為情節重大」屬當然停職:錯。這是先行停職。 「停職全由監察院或懲戒法院決定」:錯。主管長官亦得先行停職。 停職期間效果:「不得任用人員」正確;「停止發給俸給」「年資不併計」「只能參與另予考績」都不能選。 「簡任官員由所屬部會逕送懲戒」:錯。九職等以下才可逕送,簡任人員由監察院移送。 「懲戒審理原則不公開」:錯。現行審理原則公開。 「強制公務員履行義務的基本法律是服務法及考績法」:錯。應是服務法及懲戒法。 記憶口訣 「免撤退休降,減罰記申」:依法條順序記九種懲戒(退=剝奪或減少退休金)。 「政務不休、不降、不記過」:政務人員可受撤職、減俸、申誡。 「休二降二記過一,申誡無限制」: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的期間。 「懲處只有申、記、大過」:降級、減俸、撤職都是懲戒。 「簡任找監院,九職等以下可逕送」:移送懲戒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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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 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公務人員的懲戒種類? (A)減俸 (B)免除職務 (C)降級 (D)罰金
  2. 6 關於違法失職公務人員的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免除職務者,參加高普考試及格後可再任公務人員 (B)受休職者,失去...
  3. 42.下列何種懲戒處分並無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A)降級 (B)減俸 (C)記過 (D)申誡
  4. 19 以下何者屬於我國公務人員懲處之種類? (A)降級 (B)記過 (C)減俸 (D)撤職
  5. 複選題下列有關懲戒與懲處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與懲處之事由並無實質差別 (B)兩者依據法律並無不同 (C)機關對九職等以...
  6. 48.公務員的懲戒處分有 9 種,其中不包括下列何者在內? (A)撤職 (B)降級 (C)記大過 (D)申誡 .
  7. 下列何種懲戒處分,於處分期滿,得許公務員復職? (A)撤職 (B)休職 (C)減俸 (D)記過
  8. 49.下列何種懲戒處分,於處分期滿,得許公務員復職? (A)撤職 (B)休職 (C)減俸 (D)記過